梅州的你,此时还敢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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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7-11 10:57:03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买二手的好一点,1.毕竟自己住;2.搏拆迁;3.真的蚀本都少些,当然升值也不不太。
<br />
<br />量力而行,不要在乎别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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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12#
发表于 2011-7-11 11:00:24 | 只看该作者
<div>实在要自住的话,选择便宜一些或者二手的<br />如果纯粹是投资的话,个人认为没什么必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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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匿名  发表于 2011-7-11 11:25:14
梅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br />
<br />......
<br />
<br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br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br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br />拆除占用街道、道路、人行道开设的摊档,由原批准发证单位负责,拆迁人不予补偿。
<br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br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br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评估价以房产和土地的综合价格计算。
<br />第二十九条 拆迁房屋的评估范围:
<br />(一) 房屋及房屋的附属建筑(包括杂间、车库、公共廊厅等);
<br />(二) 房屋用地(包括房屋及房屋附属建筑物占地、花头、门坪、天
<br />井、围墙内的花园等用地以及宅基地)。
<br />第三十条 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应明确房屋拆迁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除梅州城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余各县(市)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报市拆迁办备案。
<br />《梅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可供各县(市)参考。
<br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br />(一)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由拆迁人提供或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安置地点;
<br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应较为接近,如被拆迁人要求并且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可以放宽调换房屋的面积;
<br />(三)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br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br />第三十二条 因拆除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人迁出需临时安置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br />(一)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人签订临时用房协议书;
<br />(二)拆迁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或租赁人搬迁补助费;拆迁工商企业用房的,搬迁费的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租赁人协商。被强制拆迁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br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人自找临时安置房的,其临时居住期间的房租由拆迁人负责。但拆迁的房屋属出租房屋的,租赁人应按月向被拆迁人缴交原拆迁房屋面积内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地房管部门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或当地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算。
<br />(四)居住临时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或租赁人,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由被拆迁人或租赁人负责缴交。
<br />(五)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逾期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从逾期之日起以新调换给被拆迁人的房屋评估价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补偿给被拆迁人;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以新调换给被拆迁人的房屋评估价按银行同期定期利息补偿给被拆迁人。
<br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br />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改房,采取货币补偿办法的,被拆迁人应按房改政策的规定向原产权单位缴交单位分成收入和梯间、公共分摊面积的补偿价。
<br />采取产权调换的,除按上述办法外,也可以采取在调换的房屋中保留原房改房拆迁的评估价格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等值面积的房改房性质,并在《房地产权证》中注明。
<br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br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br />第三十六条 对拆除房管部门和单位的公有住房,原则上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办法。同时,被拆迁人应妥善安置房屋租赁人的住房和其他用房,房屋租赁人要服从拆迁人的统一安置,不得无理拒绝搬迁。
<br />拆迁租赁公有住房的,对租赁人安置的房屋原则上按原租赁面积安排,但对于住房确有困难的,原租赁面积在人均10平方米以下的,可适当放宽安置面积。
<br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br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br />第三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br />第四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设有通讯光缆、地下管线等的,拆迁人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br />
<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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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14#
发表于 2011-7-11 11:27:37 | 只看该作者
     没钱买房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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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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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1:58:0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能源、金融、房产、电信、电力、医疗、教育等等,全部都必须由国家提供,一开放给市场,就无药可救了。你看现在的教育、医疗、房产都成什么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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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3:17: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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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17#
发表于 2011-7-11 13:35:07 | 只看该作者
没钱的人,眼看手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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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7-11 13:41:50
有钱就买,没钱不要买。。当房奴不是件好事。。
19#
匿名  发表于 2011-7-11 13:50:23
如果年薪30-50W+的在梅城爱买哪就买哪, 如果年薪在20W-30W的在江北爱买哪就买哪!年新在10W-20W的在梅县偏远点的爱好哪就买哪。。。如果你是年新10W以下的,在梅州你爱埋哪就埋哪!
<br />还要记住现在不动产也会动的,因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 政府的规划可以至使你成不了钉子户 现在的拆圈队很强盗,(因为政府部门只管地图上一圈,就强拆)所以拆迁以后改名为拆圈队。。。。二 自然灾害会使你的不动产变为地产,像汶川地震一样。所不要想那么远!
20#
匿名  发表于 2011-7-11 14:45:18
进口铝合金脚手架
<br />高空作业平台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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