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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要判刑,梅州已有4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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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6:19: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梅州城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屡见不鲜。然而梅城的司机似乎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带来的危害不以为然。

  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

  梅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近期发生的4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当庭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对4名醉酒驾驶人员判处3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酒驾、醉驾标准

  饮酒驾驶:20mg/100ml(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醉酒驾驶:80mg/100ml(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廖某峰酒后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张某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经鉴定,廖某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2mg/100ml。

  2015年9月20日23时许,陈某统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李某辉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统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经鉴定,陈某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9mg/100ml。

  2015年11月2日,肖某在晚餐及宵夜时喝了大量白酒和啤酒,3日凌晨2时许,肖某驾驶小车撞上相对方向曾某驾驶的助力车,造成曾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鉴定,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5mg/100ml。

  2015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孙某在一酒吧喝了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火车站接人,途中撞向火车站广场商铺,造成商铺损毁及蓝某中受伤。经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7mg/100ml。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梅江区人民法院对这四宗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峰、陈某统、肖某、孙某明知酒后严禁开车,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梅城酒后驾驶数量增加,法律意识薄弱



  从梅江区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受理的醉驾案件来看,梅州城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的数量却呈增加趋势。“今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便有17宗。”该院刑庭一法官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能因为如今机动车越来越多,且市民对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的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来源:梅州日报微信公众号《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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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6-6-23 11:43: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统彤 于 2016-6-23 11:45 编辑

   醉酒驾驶,从今后这现象一定还会出现的,这是一时还杜绝不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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