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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被同学推下水溺亡因当事人未达法定年龄,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双方协商赔偿两万元
【民生现场】
8月24日,梅县松口镇大黄村13岁少女小艳(化名)与同学小丽(化名)等人相约游玩,在村中游泳池边,小艳被小丽推下水中,不幸溺水身亡。因当事人未达法定年龄,梅县公安局未予立案。经过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的调解,双方家庭于昨日下午达成赔偿意见,小丽家人向小艳亲属赔偿现金两万元。
悲剧:豆蔻少女香消泳池
事情发生在8月24日下午3时许。据小艳的表哥廖先生称,当时小艳与同学小丽相约找其他同学游玩,他们在大黄村的游泳池边玩耍时,小丽不慎将小艳推入池中,自己也跳下水去,但并不知道小艳不会游泳。小丽成功上岸,而小艳再也没有上来。一名路过的村民将小艳救起来时,她已经没有呼吸,生命定格在13岁这个暑假。
昨日中午,记者来到出事的泳池,那是一个根据河道现有条件改造而成的泳池。据泳池边的石碑标示,泳池两边浅,中间深,最深有5米。碑上还刻有游泳安全告示。
警方:未达法定年龄不予立案
事发后,小艳的亲属到公安机关报警。8月26日,梅县公安局向小艳的父亲张先生下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该局经审查认为,小丽未达到法定年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该局在通知书上还称,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梅县公安局申请复议。该通知的发出日期是8月26日,但廖先生称,他们在8月29日才收到通知书。
记者也查阅了上述相关法律条文,该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律师: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事故中的小艳和小丽都是13岁的少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报法律顾问、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中强说,当事人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如有证据推人下水,相关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进展:死者家属获赔两万元
事发后,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出面调解。开始几天,小艳亲属对调解人员的态度感到不满,“你不去找他们,他们根本不会理你。”小艳家属原坚持走法律程序,但相关人员告知他们,若选择打官司,连最基本的赔偿都拿不到。
昨日下午,双方家庭达成赔偿意见,由小丽家庭向小艳家庭赔偿两万元,小艳家庭还可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一万元补助。
据了解,两万元的赔偿金由小丽的叔叔赖先生承担。他说:“谁都不想出这种事。父亲年老,大哥无经济收入,兄弟一场,不是我承担由谁承担?”(李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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