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投保健康险需注意“观察期”,保险公司称观察期内出险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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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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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6:3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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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孩子9月份入学时参保一年,10月下旬生病住院后,家长咨询保险公司报销住院费用,却被告知“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属“观察期”,期间孩子生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近日,家住蕉岭县城的市民汤女士向本栏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p>
<p><strong>  家长:投保时无人告知“观察期”</strong></p>
<p>  汤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女儿今年3周岁,9月份入读蕉岭县城某幼儿园时,老师向她推荐了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保险费30元。“老师推荐保险时说住院就可以报销,想着这样能给小孩多一份保障,所以没有详问就答应了。”汤女士告诉记者,交了钱以后老师给了她一份保单回执,回执上有一行字:承诺在收到客户投保资料及保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参保,并承担起保后的保险责任。</p>
<p>  10月下旬,汤女士的女儿突然发高烧持续不退,在蕉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才出院。想起为女儿购买了保险,汤女士就向保险公司咨询赔偿事宜。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小孩是首次参保,必须要经过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住院将不予赔偿。汤女士认为,买保险时根本没人告诉她有“90天观察期”这样一个附加条件,而且保险期仅一年,观察期就占了三个月,非常不合理。</p>
<p><strong>  保险公司:设“观察期”是行业做法</strong></p>
<p>  前日上午,记者与汤女士女儿投保的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徐女士取得了联系。据徐女士介绍,对首次投保健康险的客户约定 “观察期”,这是所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业做法,也通过了保监会等部门的批准,目的是防止有人故意在生病后才参加保险以获取保险金。</p>
<p>  在徐女士传真过来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记者看到“责任免除”方面有如下规定:“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徐女士解释说,如果汤女士的孩子去年有参加过保险,不论是哪家保险公司的,只要能出具证明,都可以不受90天的限制,并依照合同获取保险金。<br /><br /><br /><font color=#ff0000 size=4><strong>所以说,现在的保险公司信不过,投保前讲得天花乱坠,理赔时却这一个不行,那一个不对。<br /><br />还是与保险有关的新闻,二年前在梅州日报也曾经报道过一条新闻,说是一加拿大的客籍华侨,在回梅期间发生车祸,由于对这里的医疗不满,打电话在加拿大的保险公司,加拿大的保险公司马上要求香港的分支机构派车到梅州要接回该名华侨,由此说明一个什么问题。。。。<br /></strong></font></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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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沙发
发表于 2010-11-3 16:38:12 | 只看该作者
不是现在,是一直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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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板凳
发表于 2010-11-3 16:39:38 | 只看该作者
买保险,要认真看合同。合同这东西,一个字都会天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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