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其所在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小哥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方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呢?东莞快递小哥谭先生在工作中就遇了这样的事情,后经诉前调解处理,由其所在物流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谭先生是东莞一家物流行业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快递员工作,入职时有分配工号,日常工作是完成该平台系统分配的派送任务。2020年6月29日18时,谭先生驾驶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有车身有公司标志、无牌号电动三轮车去收件,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富民路7号166对出路段(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附近),与牟某驾驶的无牌号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了牟某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起交通事故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到场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谭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后,牟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谭先生及其工作的总公司和分公司,要求总公司、分公司、谭先生共同赔偿牟某损失人民币12.55万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1.74万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2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23万元、鉴定费2730元、残疾赔偿金6.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随后,案件双方通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总公司向牟某一次性支付3.1万元以彻底解决双方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产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因用人单位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互不追究对方其他任何责任。
东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赵梦甜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和《民法通则》第12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附有事故责任时,其本人是赔偿义务主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谭先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牟某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谭先生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该由谭先生所在公司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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