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全面推广粤IV汽油、国IV柴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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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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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09:4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时空小编 于 2013-11-27 09:46 编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 [2013]22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IV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本通告所称国IV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7930—2011)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粤IV车用汽油;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IV车用柴油。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I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字样;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I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

四、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接受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质量和计量投诉电话为:12365,价格投诉电话为:1235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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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7 10:28:38 | 只看该作者
烧起来更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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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板凳
发表于 2013-11-27 11:43:45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只能加97了是吧,昨天只能加9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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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地板
发表于 2013-11-27 12:30:17 | 只看该作者
新一轮变相涨价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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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3-11-27 13:06:19 | 只看该作者
新型号,新价格!怎么只让民众知道新型号的上市,没有说明这个的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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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3-11-27 14:50:07 | 只看该作者
为何不告知价钱与用此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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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3-11-27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欧四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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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3-11-27 16:31:19 | 只看该作者
欧五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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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9#
发表于 2013-11-27 22:09:43 | 只看该作者
就是要加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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