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离事未了 探望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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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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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18:4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3-22 19:28 编辑

“婚离事未了”,探望成难题

来源:五华法院


  当下,离婚率越来越高,因离婚导致的小孩抚养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抚养问题引申出的探望“困难症”也逐步显露,离异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未从脱离“婚姻围城”的苦乐中回过神来,便开始苦恼起探视孩子的问题:明明是自个的孩子,聚一聚咋就那么难?

  案件一  女子因探望儿子被阻止诉求探望权

  因夫妻感情不和,同村的男子张某与女子胡某于2013年初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后生育的儿子小星和女儿小芸均由张某抚养成年并负责抚养费。2017年4月,胡某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芸的抚养权,后法院依法判决小芸由胡某抚养。后小星与张某一同到揭西县生活并在揭西某中学读初中。2019年底,胡某来到张某住处想探望小星,因张某不肯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胡某被张某推倒在地致使胡某头部磕到地上而受伤,伤情轻微,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2020年4月,胡某再次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胡某对小星每月探望一次,寒假和暑假与小孩各相处一周。五华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每个月可以探望儿子一次,张某应当协助配合其行使探望权利,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男方对女方探望小孩抵触情绪较大,双方曾因探望小孩的问题引起打架报警,即使小孩同意寒暑假从其住所出来与胡某相处,在未获得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在现实中也难予执行,无法达到胡某的预期目的,如果强制执行反而会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孩子和胡某、张某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置小孩于无所适从的境地,这样反而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是故法院驳回了寒假和暑假与小孩各相处一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离异母亲争来暑假与爱女相处的宝贵时间

  揭西女子庄某与五华男子钟某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两人育有一可爱的女儿,但因双方感情破裂无奈对簿公堂,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花跟随钟某生活,而庄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后离异母亲庄某前往钟某家中探望小花时却遭到钟某母亲的强行阻拦。事后钟某劝说其母亲无果,其母依然拒绝协助庄某行使探望权。后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花在暑假、寒假跟随其生活。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把小孩带在身边生活一段时间也是行使探望权的一种方式。由于暑假时间比较长,而钟某也需要一个较长的假期与小孩共渡,现庄某诉请小花在暑假、寒假都跟随其生活,对此法院认为可准许庄某在暑假时把小花带在身边生活。为保障小孩的学习,庄某应在暑假开始五日后再去钟某家接小花,在暑假结束五日前将小花送回钟某家。

  余思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亲或母亲的法定权利或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探望权的行使既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要,更是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量,所以无论如何父母双方应以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积极努力配合行使探望权。因离婚导致的探望权纠纷日益增多,且探望权是一种人身性权利,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往往是行不通的,还需要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互相理解与配合。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做调解工作时应从情理和法理入手,让双方及其家属意识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共同的关爱,保护离婚父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有利于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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