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小区公共场所经营收益全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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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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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08:27: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ta-7 于 2012-11-20 08:28 编辑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民意,业主大会决策有望实现网络投票

鼓励业主通过网络、电子投票系统表决成立业主大会,明确小区公共物业收益归业主,规定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实行酬金制……《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涉及众多业主关注的热点问题。

广州市在2001年曾出台过物业管理办法,但随后废止。现在执行的是省里的条例,但上位法不少内容规定不够详细,有些粗线条。此次办法的出台,将填补广州市在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空白。

为解决部分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活动场所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作其他用途或者用于经营,侵害小区内业主权益的问题。


办法明确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的信息,规定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等的位置、面积等信息,避免在物业出售后发生业主共有物业使用收益方面的纠纷。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登记簿中应当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同时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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