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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发布城区黄标及无标车限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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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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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9:5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兴宁市发布城区黄标及无标车限行通告
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12月11日,我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兴宁市城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在兴宁市城区部分区域和规定时段,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

    通告所指的机动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的汽车。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绿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黄标车”。

    通告规定,我市限制通行区域范围:由官汕路、文峰一路、人民大道(G205)、兴宁大道西、国防线(S225)、福兴大道(新)、人民大道(G205)、兴将线(X017)、官汕路所包围的区域,限制通行区域不包括上述道路(详见附图)。限制通行时间:从2014年12月25日起,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对“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城区限制通行区域和时间内行驶。限制通行的机动车包括本市籍和外市籍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共汽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

    通告要求,在用机动车主应当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领取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从2014年12月25日起,市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将开始联合执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对违反限行规定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我市政府将根据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兴宁市城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示意图



“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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