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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10-3-10 23: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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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事主父亲有话说: <br />梅州交警办案不公 <br />我儿子李永树于2009年11月4日12时25分,梅江区城北山坳路段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经本人观看事故现场录像得知,李永树驾驶(粤M3c546)牌号摩托车搭乘吴日昌,由城西方向经过平远路口往干才方向行驶,前车张文辉驾驶的(31890)牌号货车未显示转向灯,李永树正常超车,在超越过程中约完成超车全过程的40%时,张文辉驾驶的大货车紧急左转弯横过公路,造成摩托车无法躲闪被逼相撞的交通事故。张文辉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转弯时未注意路面状态 即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的责任<br />《梅州日报》11月5日已证实构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货车紧急转弯所致。 <br />可是,令人无法想象的是,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与实事相去甚远: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地认定,构成事故的主要过错是李永树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前后距离,此项认定与事实跟本不相符(因摩托车没有跟在大货车后面而是在侧面)经本事故幸存者吴日昌说“张文辉驾驶的大货车不但没显示转向灯,而且转弯的速度很快,转的弯度又大。”与摩托车相撞后还继续横过公路约十米后才停下,可想而知张文辉驾驶的大货车是多么快速的急转弯啊!事故发生后张文辉并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和对李永树及吴日昌两人实施抢救,十多分钟后旁边一位热心的店老板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因时间拖延太久流血过多,造成李永树死亡和吴日昌脑震荡后遗的症状。此事张文辉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或公安管理部门。这是一个驾驶人最起码的责任,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良心和道德!就此两项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不但没有追究张文辉的责任,还在为张文辉辩护说:“十多分钟后能报急救电话已经是很及时的了,”天地良心啊!对李永树来说半分钟就是人命关天的事了,何况十多分钟后报警的还不是张文辉?有目击者证实事故发生过后约十五分钟,受重伤躺在地上的李永树没有得到及时抢救,手脚却还会摇动挣扎,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已是奄奄一息了。就这样白白地误了一个19岁的生命!!! <br /><br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提及张文辉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这一项写得太含糊了!它是哪个安全设备不全?哪个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安全隐患在哪里呢?这句话还有没有包括张文辉的汽车没有显示转向灯呢?事故处理中队的同志回答不一:“有的说是没有显示转向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证明张文辉驾驶的车是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又有交警说:“张文辉已经显示转向灯。”但是这位交警又不肯把有转向灯的证据公开出来。在我再三要求下,事故认定室的同志从“案卷袋里”取出一张事故发生后从肇事大货车尾部拍下来的大货车转向灯照片给我看,天啊!这张照片怎么能作为转向灯照片的证据来使用呢?这不是一张很明显的假证据吗?作为执法部门的交通人民警察怎么能用这种假证据来蒙骗一个受害的老百姓呢? <br /><br />本事故李永树虽未取得驾驶证,未带头盔及摩托车未经技术检验,但在行驶过程中是没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无中生有地给他添加了一项(后车没有与前车保持前后距离)的责任。大家可以想象超越前车还需要与前车保持前后距离吗?保持了前后距离还能超车吗?所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李永树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与大货车保持前后距离。这一项纯属文不对题,适用法律不正确。也是对李永树的加害!我不明白堂堂正正的人名警察怎么会加害一个素不相识,无怨无仇的李永树呢?(我想这里一定很深的“奥妙”......)总之判案交警根本目无党的领导,目无组织纪律,把法律当成游戏,视老百姓生命为草木!<br /><br />《交通事故认定书》于11月16日下午送到我手上。作为一个受害者的家属、失去儿子痛苦的我,对此认定是对还是错的确无法作出反应。时过几周后才领悟过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弊端太多:1.此认与事实不相符;2.张文辉的过错写得太含糊;3.张文辉该负的责任不完全;4.李永树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前款的责任。<br /><br />后来我带着这4项疑问曾多次去找交警支队对此案申请重新认定。谁料支队交管科以此认定准确无误为由,把我的申请拒之门外。经过多次来访和请求于12月21日支队把此案当成信访案件来受理。预想不到的是,支队对我的申请以及提出的上述4项疑问根本置之不理。更反过来说:“此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着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还示意我要到法庭去,不要再来找交警支队。这不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吗?其实我也找过相关的“法官”。法官称虽有修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利,但没有监督交警要公平判案的义务。《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误不是我法官的责任,谁会去冒修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风险呢?交警支队把我的申请推卸给法庭,而法庭又把此责任推回给了交警。无奈之下有位好心人指引我把此案的信访书送到省公安厅或交警总队去;又有一位熟知受理案件程序的人对我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办案科员办理出来的案件哪怕是一点都不正确,中队领导是不会给受冤者讨公道的,因为办案不公正的是他所领导的下属人员。一但案件要重新认定的话,那就证明中队的领导人无能,所以中队的领导人也得将错就错地为办案科员辩护;大队也是如此;支队更是如此......。所以一般的冤假错案,上级领导如果逐级地往下层领导调查此案是否存在冤假的话,都会得到逐级领导们的层层包庇,很难了解到冤假错案的真正面目。由此看来李永树一案正是如此,案卷袋里已经装着的是“不完全真实”的材料,加上中队. 大队. 支队........领导们的层层包庇。上级领导是无法知道案件的弊端在哪里,也不知道执法人员会有违法行为的!可怜的李永树啊!被违章拐弯的大货车被逼相撞后躺在地上大量流血,拼命挣扎却无人问津,办案交警还在为该负主要责任的大货车主(司机)掩盖罪行,提供假证据,用无法无天的方法来蒙骗上级领导和欺骗李永树的家属。请问参与包庇和办案的交警们职业道德何在?良心何在?李永树冤魂不安啊! <br /><br /><br />看完好心痛。少年猝去,痛煞亲人;办案不公,雪上加霜。人民供养着的执法人员,每个案件还要另外看红包办事,太令人气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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