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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约谈”震慑,不如“约法”镇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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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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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7:0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11月7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正式印发《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办法》着力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要求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或部门,上级纪委要对其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穿越千年的时空,南宋朱熹治国理念依旧掷地有声。朱熹一生以著书立说、讲学传经、弘扬圣贤之道为本,他并不热衷于功名利禄,宦海浮沉,因此朝廷十数次诏命,令其出仕做官,朱熹都一再托辞不就。然而,就在朱熹为时不长的官职任内,却又能克尽职守,兢兢业业,兴利除害,替国家和人民办了不少令人难忘的好事。
以德治国是朱熹治国思想的核心,强调德治与法治结合,朱熹认为君主的修德示范是治理天下的前提,关键是提高官吏的道德修养,澄清吏治,革除弊政,清正廉明,安恤怃民,反贪祛欲。笔者以为,只有不断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准,依纪“约谈”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事实上只有依法“约束”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古人云:“人无德不立、官无德不廉、国无德不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时候最适合“约谈”的方式?应当说一名官员即将去某地赴任前的一种善意提醒,使人懂得自爱、自尊、自重、自律;然而,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频发,此时最起码证明这个地方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责不到位不尽职,如果再用简单“约谈”的方式就显得缺乏依法治吏的严肃性。
毫无疑问,遏制腐败首先要依法治吏,人民群众更多地期望通过反腐败制度的系统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效遏制腐败的频发势头。如果“约谈”制度本身设计出现缺失,就会出现执行时走样与监督时缺位的现象,反而会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令人由此不得不反思当下“约谈”过后仍有腐败频发这一尴尬现象。朱熹说过:“以德道民者,必以礼齐民。以政道民者,必以刑齐民。”
笔者以为,为官者要谨记宋代青天包拯“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的警世呐喊,要学习海瑞“一身正气冲天地、两袖清风鉴古今”的廉政意志。为政的根本是依法治吏,为民的根本是执法惠民。与其频繁地软性“约谈”,倒不如进一步完善刚性“约法三章”,该下课的下课,该杖责的杖责,如此依法惩戒才能形成以法治吏的威慑力。否则,仅仅以“约谈”替代惩处,就不能震慑趋炎附势并且狐假虎威、为虎作伥的“苍蝇”,又怎么能镇住虎视眈眈的“老虎”?(文/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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