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法院对于省人大督办的案件久拖不决

  [复制链接] 0
收藏
37
回复
18567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1-10-17 12:43: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1-12-17 14:11 编辑

       我是五华县周江镇峎头村人,名字缪世松,我家在二00七年盖房子时,我邻居曾某(原村党支部书记)以有碍其家居“风水”为由,多次使用暴力严重毁坏我家的房屋。
       事后我多次上访县、市有关部门,要求依法追究曾某等人的法律责任。本来我满怀希望有关部门能主持公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竟然意想不到的是却招来牢狱之灾,真是晴天霹雳。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午一点钟,五华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为由,派警察来到东莞市把我老婆(翁彩兰)抓回去刑事拘留。原因是:在四月十二日上午,我老婆见曾某兄弟俩多次使用暴力毁坏我家的房屋喊打喊杀,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出于自卫的本能,泼了一些人尿、粪水在他们身上。至八月十日,我老婆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本人认为,我老婆泼粪尿水的行为事出有因,不应该判有期徒刑。几年来,我多次上书、上访省市有关部门,请求复查,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恢复名誉,并多次往返于梅州市二级法院请求复查,但梅州市与五华县二级法院却互相推诿,至今没有结果。
      在此,我强烈恳求有关部门敦促五华县人民法院复查,对于我老婆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给个说法。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回复单)。


五华县法院对于省人大督办的案件久拖不决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推荐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3:32: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1-12-24 23:50 编辑

       我家房屋与我侄子的房子相连,与曾某的房屋相距四十米左右,并没有同在一条直线上,从远处望去,隐约可见二楼的支撑经过曾某的破坏所剩无几。

ed82.jpg (17.2 KB, 下载次数: )

ed82.jpg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17:34: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2-1-14 22:05 编辑

      2007213上午7点钟,我家正准备在二楼灌注混凝土时,我的支撑、模板就遭到曾某与他哥哥的毁坏,当时我打了四次“110报警,近二个小时也不见警察踪影,为了防止曾某等人的再进一步破坏,我把大门关起来,叫十几个工人重新整理支撑、棚面,当曾某看到我们又在施工时,兄弟俩人又手拿锄头带着几名亲戚气势汹汹地来到我家门前,看到我家的大门紧闭无法进去时,他们又搬来自己的竹梯,准备从我家阳台上进去,曾某还叫嚣:“回去拿一把斧头来,他娘的,先把大门劈开再说”.可见他的猖狂是何等的程度,当时有几百个村民在围观,大家都敢怒不敢言,因为曾经有多个村民说公道话,都挨了曾某的骂。
   民警来到现场后,不但不制止曾某的暴力行为,反而以没有时间处理为由阻止我家灌注混凝土。为了记录有关内容作为日后证据,我家人当时正在使用录相机,派出所所长见状后大发雷霆,当着众多的村民面前咆哮:“你在拍什么相啊?再拍把你的相机都砸了!”
       2007412上午,曾某兄弟俩在破坏我家房屋的过程中,遭到我老婆泼粪尿水,他竟然恼羞成怒,于当天下午召回他的十几个亲人,严重破坏我家房屋。当周江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并没有对曾某等人作出任何处理。相反,我老婆因为当天上午向曾某兄弟俩泼粪尿水,被抓到派出所审问了近3个小时才放出来,当时我老婆质问派出所有关人员,曾某等人使用暴力严重毁坏我家房屋,为什么不去抓他们,反而抓我到派出所呢?有关人员回答说:如果不抓你到派出所的话,我们就不好交差。
      为什么事情发生三个多月后才抓我老婆去坐牢呢?
      
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多次上访省市有关部门,请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曾某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2007418,我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申诉,要求依法追究曾某等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当地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我恳求省公安厅派人前去处理,有关人员认为,这是一般的治安案件,不需要公安厅派人前去处理解决,后来有关人员写了一张条子,要我带回去我交给五华县公安局按照信访条例处理解决,419,我把条子交给了五华县公安局,但是五华县公安局根本就不把省公安厅的条子放在眼里,就这样过了二个多月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后来我到梅州市公安局上访,请求追究当地派出所有关人员的赎职行为,因为派出所有关人员多次到事发现场,没有制止曾某等人的暴力行为,任由曾某等人破坏我家房屋。就这样意想不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有关部门(人员)为了逃避责任,采用先发制人的手段,以侮辱罪为由,派警察来到东莞市把我老婆抓回去坐了半年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2:53: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1-12-17 12:56 编辑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Image1.jpg (374.25 KB, 下载次数: )

Image1.jpg

Image2.jpg (374.07 KB, 下载次数: )

Image2.jpg

Image3.jpg (362.31 KB, 下载次数: )

Image3.jpg

Image4.jpg (324.88 KB, 下载次数: )

Image4.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3:15: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1-12-24 23:44 编辑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疑:
        一、曾南昌说我们违背协议在建房?
       事实是:我们夫妻两人,从来都没有与曾南昌签订任何协议。所谓的协议,也就是在一九九九年曾南昌利用当村干部的权利胁逼我弟弟(老二)签订的一份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书。
       二、判决书上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彩兰与自诉人曾南昌是邻居。2006年12月被告人翁彩兰家建房时与自诉人发生纠纷,经村委、政府调处未果。2007年4月12日上午9时,翁彩兰家在建二楼棚面时,自诉人曾繁荣、曾南昌走去制止,当行至翁彩兰房屋附近时,见翁彩兰家门紧闭,自诉人曾南昌抬来木梯上到二楼棚面,被告人翁彩兰用预先准备好的人尿和粪水混合物泼曾南昌、曾繁荣身上、头上,当周江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时,被告人翁彩兰又用人尿与粪水混合物泼曾繁荣、曾南昌。
       事实是:2006年12月我家建房时,曾南昌认为他曾经与我弟弟签了一份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书,如果我家把第二层的房子盖起来,要超过他所规定的高度,要我重新与他签订一份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书,否则不准灌注混凝土,他还请来镇干部做我的思想工作。当时我认为双方的房屋相距三、四十米,我家盖房子又不影响他家的排水、一年四季的通风采光。如果按照封建社会的旧风俗,也不影响他家房屋大门的直出视线,所以没有必要与他签订任何协议,遭到我的拒绝后,他就威胁、恫吓,并多次使用暴力毁坏我家房屋。
      2007年2月13日7点钟,我家人正准备灌注混凝土时,我的支撑、模板就曾经遭到曾南昌兄弟俩的破坏。2007年4月12日上午9时,我家在建二楼棚面时,曾南昌兄弟俩又一次手拿锄头带着几名亲戚气势汹汹地来到我家门前,准备毁坏我的房屋,当看到我家的大门紧闭不能进去时,他们又搬来自己的木梯放在我家阳台上,叫几名亲戚守在下面,兄弟俩强行爬上二楼用锄头毁坏我的模板支撑等财物,为了阻止曾南昌兄弟俩的进一步破坏,我老婆备了一些人尿、粪水泼在他们身上。当周江派出所干警来到现场时,曾南昌兄弟俩不顾派出所干警的劝阻,继续毁坏我家财物,我老婆见状又用人尿与粪水混合物泼在他们身上。
       三、所谓曾南昌的证人,其实都是他的至亲:郑某珍是他的表亲,曾某方是他的堂弟,缪某强是他的外甥,叶某兵、叶某皇也是他的亲戚,证词都是同一口径:只看见我老婆泼粪尿水。对于曾南昌兄弟俩毁坏我家财物只字不提。
    虽然我请了一位吴姓律师在法庭上提供各种证据为我老婆辩护,据理力争,但最终我老婆还是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3:55: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1-12-24 23:51 编辑

门窗被锤烂(我屋后2米之外还有一座我以前居住过的老瓦屋)

b872.jpg (32.67 KB, 下载次数: )

b872.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4:01: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1-12-24 23:51 编辑

模板被砸烂

be3e.jpg (28.28 KB, 下载次数: )

be3e.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4 12:07: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1-12-24 23:53 编辑

          2007年4月12日上午,曾某在破坏我家房屋的过程中,不顾派出所民警的劝告,继续使用暴力破坏我家房屋,身为共产党员的他,违背入党誓言,知法犯法、抗法,但他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曾某方、缪某强不但是曾某的亲人,而且还是从曾某家里抬来木梯的人,案发当时有几百个村民在围观。法院取证时,并没有找村民作证,反而利用协助曾某破坏我家房屋的人录取口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3:11: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2-2-7 11:01 编辑

                                                                                      申 诉 状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翁彩兰,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文盲,农民,住广东省五华县周江镇峎头村石峎。
       被申诉人一(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繁荣,男,••••••
       被申诉人二(原审自诉人):曾南昌,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侮辱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07)华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07)华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申诉人恢复名誉予以赔偿。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受“风水”迷信思想影响,擅自暴力阻止申诉人家庭建房,且故意毁坏申诉人家庭的财产,存在重大过错,申诉人迫不得已采取泼人尿和粪水混合物阻止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出有因,属于自救行为,即使损害了被申诉人的权益,相关责任也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被申诉人曾繁荣、曾南昌都是共产党员,其中曾繁荣是退休的公职人员,曾南昌原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他们家族势力庞大。被申诉人作为共产党员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睦乡邻,但他们却仗势欺人,封建迷信思想浓厚。早在20多年前,我家在盖瓦房时,被申诉人曾南昌就以他家也要在上方(当时我家房屋后左上方还是一块空地)盖房子,我家的房子会挡了他家的“风水”为由,不准我家超过他所规定的建房高度,遭到拒绝后,他就带着十几个亲人,暴力毁坏我家房屋,逼迫我父亲与他签订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书。在十几年前,我弟弟盖房子时,曾南昌又与他的大儿子使用暴力毁坏我弟弟的房屋,又逼迫我弟弟与他签订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书。我们每建一处房屋,曾南昌都使用暴力破坏,粗暴干涉我们建房。
       2006年冬,我家开始兴建第二层房屋,当装好模板准备灌注混凝土时,被申诉人曾南昌又以有碍他家“风水”为由,意图强迫我丈夫与他签订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书,否则不准灌注混凝土。因我家房屋与被申诉人曾南昌的房屋相距四十多米,我家的房屋并不影响被申诉人曾南昌家房屋的排水、采光,就拒绝了被申诉人曾南昌的无理要求,被申诉人所述“违背协议在建房”与事实不符,申诉人夫妻及子女此前从来没有与曾南昌签订任何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所谓的协议,也只是被申诉人曾南昌利用当村干部的权利胁迫我丈夫的弟弟在1999年签订的一份限制建房高度的协议书,与申诉人一家无关。2007年2月13日早晨7时,我家正准备灌注混凝土时,被申诉人曾繁荣、曾南昌故意破坏我家房屋的支撑、模板,阻止我家房屋施工,后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
      因担心购置的100多包水泥存放太久会失效,我家在2007年4月12日重新整理棚面,恢复灌注混凝土,但刚灌注好几个平方,被申诉人曾繁荣、曾南昌又带着几名亲人手拿锄头气势汹汹地来到我家门前,叫嚣着要把我家房子拆掉,当看到我家大门紧闭,不能进入时,他们又搬来自家的木梯放在我家房屋的阳台上,叫几名随行的亲戚守在下面,被申诉人曾繁荣、曾南昌则强行爬上二楼用锄头毁坏了几十根支撑柱及模板,致使棚面下榻了十几公分,因当时被申诉人曾繁荣、曾南昌当时手里挥舞着锄头,我们无法靠近阻止,我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向被申诉人曾繁荣、曾南昌泼人尿和粪水混合物以阻止他们继续毁坏财物,并报警。在周江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时,被申诉人曾繁荣、曾南昌不顾干警的劝阻,继续毁坏我家财物,我见干警都不能制止被申诉人,只好自救又向被申诉人泼了一些粪水。
       从上述事实可知,申诉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向被申诉人泼人尿和粪水混合物的,事出有因,申诉人的行为即使损害了被申诉人的权益,相关责任也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二、即使申诉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采取泼人尿和粪水混合物的自救措施不当,其情节并不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申诉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并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属于枉法裁判,应予撤销。
       如上所述,申诉人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得已才采取泼人尿和粪水混合物的自救措施,申诉人并不具有贬损被申诉人的人格或破坏被申诉人名誉的故意,虽然申诉人的行为给被申诉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其情节并不严重,只是弄脏了他们的衣服及身体,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从前文所述可知,申诉人的行为即使不当,也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需追究申诉人的责任,最多也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原审法院“以罪代罚”,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并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属于枉法裁判,应当改判。
       三、原审法院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其中原审诉讼中的证人郑某珍、曾某方、缪某强、叶某皇、叶某兵与被申诉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应依法改判。
      在原审诉讼中,“证人”郑某珍、曾某方、缪某强、叶某皇、叶某兵提供的“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泼人尿和粪水”的片面证言,是原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申诉人认为前述证人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前述证人均属被申诉人的亲戚,其中:郑某珍是被申诉人的表亲、曾某方是被申诉人的堂弟,缪某强是被申诉人的外甥,叶某皇、叶某兵也是被申诉人的亲戚,而且他们的证言都是同一口径:只看见申诉人泼人尿和粪水,却对事情的起因,对被申诉人纠集人员故意毁坏申诉人家庭的财物只字不提。从前述事实可知,这些证人明显与被申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原审法院对这些证人与被申诉人的关系未作调查、了解,对事情的起因就偏听偏信证人证言,并作出了错误判决,应予纠正。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四时左右(即2007年4月12日下午四时左右),被申诉人不顾派出所民警的警告,纠集十几个亲人,携带铁锤、锄头、斧头等前来报复,气焰嚣张地冲上我家二楼棚面,将钢筋掀开,将模板砸烂,并毁坏砖墙、门窗,导致我家房屋每逢下雨到处积水,给我家房屋造成了重大损失,后经五华县物价局鉴定,给我们造成的直接损失达3041.05元,已远远超过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被申诉人的行为还给我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击,年迈的父母一度病倒在床,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我们报案后,均没有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等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责任。我仅仅是在自救时泼粪水就被判了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被申诉人故意毁坏我家财物的行为性质更恶劣,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但被申诉人却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免让人感叹“法律不公”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向五华县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部门申请处理,但均未能予以妥善处理,现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贵院予以改判为盼!
此致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翁彩兰

                                                                                            2011年 12月 29日
附复印件:
1、(2007)华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五华县人民法院信访答复;
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回复单;
4、集体土地使用证;
5、照片(曾某破坏我家房屋过程)
6、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答复来信来访
7、关于模板支撑等价格监定结论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10#
 楼主| 发表于 2012-7-15 12:07: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crt381 于 2012-7-15 12:12 编辑

          去年12月29日,我又一次坐车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至今年2月4日,有关人员告知,申诉材料已转至五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我直接前去联系处理解决。3月5日,我来到五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人员说,已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申诉状》,并且还拿出红头文件给我看了一眼,表示三个月内能处理解决,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但是,过了三个月后并没有音讯,时至今日(6月29日),半年已过,依然没有结果。
     五华县人民法院对于督办案件久拖不决,祈盼市、县二级政府介入,早日结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