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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管叛逆阴影下 幼女落入性侵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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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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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4:3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尚智 于 2016-5-26 14:43 编辑

失管叛逆阴影下 幼女落入性侵魔爪


        提示:十二三岁是少女成长路上非常关键的时期,这个年纪身体在飞速成长发育,思想上开始追求自我,但心智却远未成熟。面对光怪陆离的社会,如果关爱缺乏、引导缺位,她们的成长之路也许危机四伏。兴宁法院去年以来审理的几宗强奸案件,案中的受害少女也许只是一时的赌气、任性,却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人生代价,过早地承受了她们这个年纪不该有的痛楚。

                          凌晨夜宵后的男女混住
    2001年7月出生的小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从小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因而与父母感情比较淡漠。小美读完初一便辍学在家,经常到处跟人游玩,家人的管束与责骂,让她反感,久而久之更不太愿意回家,经常在朋友家过夜。2001年12月出生的小清,是小美的小学同学,在读初二,人长得比较高大,平时特别任性,父母也拿她没有办法。
    2015年6月23日凌晨,小清和小美及她的几个朋友庆祝生日唱完K以后去吃宵夜,遇到小美认识的温某、潘某等人,便一起吃宵夜聊天。期间,小美向温某、潘某介绍小清,说是自己的同学,跟她一样未满14岁,还在读初二。凌晨2点多钟,4人吃完宵夜,小清本打算回家,但是没有交通工具身上又没有带钱,温某便提议一起去宾馆开房睡觉,小美、小清想了一会儿就答应了。于是温某、潘某和小美、小清入住城区某酒店606房。温某与小美同睡一张床,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潘某则与小清同睡一张床,两人亦发生了性关系。小清家人打电话找她,她也没有接,早上6点多小清要去上学,温某、潘某都不许她去。9点半左右,公安民警在该酒店查房时查获温某、潘某,并将4人一起带回公安局。小美和小清的家人直到接到公安局民警的电话才知道自己的女儿前一天晚上的行踪和遭遇。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该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藏在床底下的小女友
    13岁的小英,是城区某小学6年级的学生,人长得比较高大成熟,但是心智却还比较幼稚,任性,正值叛逆期,无心向学,经常沉迷于网络,为此经常遭到父母的责打。
    2014年六七月间,小英通过QQ聊天认识了17岁的钟某,钟某约其见面,并以谈恋爱为名于2014年7 月10日、13日将其带回自己家中,利用威胁和恐吓方式强行对其实施猥亵行为。7月15日,钟某通过手机QQ与小英聊天,对小英说自己准备出门找工作,想要见一见她,小英因为前一天刚刚挨了父亲的打,出于赌气打算离家出走,便答应过去找钟某。下午3点多钟,钟某便将小英从兴城接到黄陂镇自己家中,不顾小英的挣扎,出言恐吓威胁,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由于小英一夜未归,着急的家人辗转打听到钟某家,过来找人。小英因为还在与父亲赌气,竟藏在钟某家中房间的床底下不肯出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将钟某抓获。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其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后,兴宁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网聊认识了“男朋友”
    2002年出生的小丽,自小父母离异,跟着父亲一起生活,目前在读初中。由于在单亲家庭成长,小丽性格敏感脆弱,加上父亲简单粗暴的管教,使她觉得在现实中感受不到温暖,便在网上寻找慰藉。
    2014年4月,小丽通过QQ聊天认识了在外打工的叶某。2015年8月15日双方见面后“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8月23日下午,小丽跟父亲吵架,心烦想喝酒,便找叶某载她出去玩,在市区某酒吧厢房内,叶某明知小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小丽发生关系。9月19日,小丽借口去母亲家拿东西溜出来与叶某见面,两人一起到医院照顾叶某出车祸住院的朋友直到9月22日,在病房又发生了一次关系,期间小丽的父母都分别一直打电话催她回家,但她不愿意回去。9月22日中午,叶某带小丽回到自己的出租房内又与小丽发生性关系。9月24日,小丽父亲见到女儿后,盘问得知女儿与叶某发生性关系,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城区某奶茶店将叶某抓获。案发后,叶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兴宁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都构成强奸罪,这凸显了法律对幼女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上述几个案例中,被告人因触犯刑律锒铛入狱固然是罪有应得,但还是豆蔻年华的受害人,过早开出人生苦涩之花,实在令人痛心和扼腕,也反映出她们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十二三岁的少女,对自己的行为是有一定认知的,但对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的险恶企图缺乏辨认能力,对于性行为的性质、后果也缺乏认识,也没能意识到受害行为对自己今后身体和精神的伤害。有的受害人甚至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还表示是自己自愿的行为,而被告人在庭审中也往往以受害人自愿作为辩解的理由。
    从这些受害幼女的成长环境看,除了留守、单亲等原因外,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父女、母女之间缺乏情感沟通,关系比较淡漠、疏远。而成长发育时期的女孩子们又相对比较敏感,逆反心理比较强,如果没有足够的关心与耐心,科学的沟通方式方法,那么,她们很可能就关上了向父母亲人寻求温暖的心门,从而误入一条畸形的想要得到认同却反而无法承受的歧途。提醒父母们要主动加强与女孩的感情沟通,及时疏导孩子的心理问题,同时与学校、社会一起,教育引导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传授自我保护技能,严防不法侵害,让美丽的豆蔻花成熟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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