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媳多次遭家暴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发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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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0 15:2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外地媳妇,人在他乡,不仅没有得到丈夫的爱护、家人的保护,反而屡次遭家暴,孤立无援,无奈之下正在走诉讼离婚程序的肖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五华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李先生对肖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肖女士。据悉,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堪丈夫家暴,愤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5年,不到20岁、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的肖女士只身到深圳打工,后经李先生的舅舅介绍与同龄的李先生相识并恋爱,2006年开始同居,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两人的婚姻没有太多的波澜,略显平淡,一个女儿和一对龙凤胎的到来不但没有让彼此的心走得更近,反而经常因小孩之事发生争吵,两人渐渐形同陌路。可怕的是,李先生还多次对肖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其中2016年12月的家暴行为导致肖女士右拇指掌指关节软组织挫伤、左耳后软组织挫伤。忍无可忍的肖女士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提供了报警证明及医疗证明。


  承办法官在接到肖女士的申请后,立即按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查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先生对肖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李先生骚扰、跟踪、接触肖女士。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此外,法院还积极联系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妇联等单位,通过多方合作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果很严重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随着社会法治程度的不断加深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在遭遇家暴时不再忍气吞声,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在遭遇家暴时,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居(村)委、妇联等投诉并反映情况,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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