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物价局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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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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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7:5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07〕105号

  为规范我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日前,市物价局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发了《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明确价格构成

  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执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为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1、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2、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4、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该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5、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规范价费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5、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6、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严查违规行为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受到查处: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括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4、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5、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6、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7、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8、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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