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盛华
通 讯 员 梅法宣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消费者识别消费陷阱,以司法之力服务保障优化消费环境。
案例一
虚假宣传诱骗中老年人
2014年至2022年,冯某成立福建某大健康公司梅州分公司,并在大埔、丰顺等地开设分店,经营销售能量床垫、胶囊、益生菌固体饮等保健品。其间,冯某伙同4名员工,以门店授课、旅游聚餐、组织销售会、老客户现身说法等形式,将“光氧能量床垫”宣传成具有改善、治疗中老年人多种疾病的功效,诱导中老年消费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197万元。
大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等五人在推销商品时向消费者虚假宣传,侵犯了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遂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根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老年人也应增强防范意识,树立正确养生保健理念,遇事多与子女亲人沟通,切勿冲动消费。
案例二
“买一赠一”搭售伪劣产品
为提高某品牌净水机的销量,曹某等五人共谋后,决定以“买一赠一”的形式,以高于净水机日常销售价格800元的价格搭配销售净水机和电动车,并先后在兴宁多个乡镇开展促销活动,共销售217辆电动车,销售金额达17.3万元。后经群众举报,兴宁市有关部门查扣了不合格的电动车及其零件若干,并主持召回206辆电动车,退回16.4万元给购车群众。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等五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五人在多地流窜作案,影响恶劣,还有部分不合格电动车未被召回,未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遂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曹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品,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案例三
祛斑全包变“单次价格”
徐女士曾在丰顺某化妆工作室消费过美容服务,后该工作室多次向徐女士推销一款打折后5800元的祛斑项目,并称可以把徐女士“脸两边的斑都去掉”。徐女士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5800元预付款,其间双方未明确项目次数。后来徐女士得知5800元仅是整个项目的其中一次费用,但该工作室称预付款不能退还,只能更换店内的其他项目。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徐女士将该工作室诉至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徐女士有调解意愿,遂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妆工作室退款4500元给徐女士。
法官说法:根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保存好消费凭证。经营者也应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依约保质保量提供商品或服务。
案例四
私自出售客户信息牟利
谢某在平远经营一家通信店。2022年1月至5月期间,谢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通过提供验证码的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APP新用户,据此非法获利8871.98元。2022年5月18日,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缴赃款。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通信服务过程中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根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循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