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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下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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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7:5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对市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进行调整,并对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进行规范,调整后的政策将于4月1日起实施。
  调整市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据了解,为使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缴存职工以解决刚需型及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下月起,市直单方缴存、夫妻双方缴存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将分别调整至30万元、40万元(4月1日前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受理的贷款最高限额按原来政策执行)。各县(市、区)缴存职工和省内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限额标准不变,其中,各县(市、区)缴存职工到市本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职工缴存所在地的最高贷款限额标准,省内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具体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所购房屋总价、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账户保留余额、个人征信情况等因素核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规定,本市缴存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为保证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保留足够余额在账户。同时,工作人员提醒,市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于缴存职工直接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以解决自住住房的情况,如果缴存职工有未还清的购房贷款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性质的房子(含商住两用房)也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贷款(放款)满6个月后,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的本息额,提取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规范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
  住房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但个别人员却用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共发现7起住房公积金骗提的案例。为进一步约束失信行为,同时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力对等原则,参照本省其他地市做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月起进一步规范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其中,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需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5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个人征信情况,市民可到人民银行查询。对于公积金的使用,我们会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条件进行审查,有些材料我们进行初审确认后,还会向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实重要信息。”工作人员提醒,缴存职工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如有疑问可致电0753-2285812或微信公众号查询。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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