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 梅州考驾照新方案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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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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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47:45 | 只看该作者
  11.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我市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汽车类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科目二、三考试业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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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48:13 | 只看该作者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12.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受理时间或上一科目考试通过的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分科目缴纳考试费。实现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提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上自主约考服务,实现考生网上自主预约考试。(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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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48:53 | 只看该作者
  13.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入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实现我市汽车类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全部启用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确保考试严格公正。(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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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49:23 | 只看该作者
  14.实行考试随机安排。公安机关要严密考试组织形式,按规定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随机安排考试车辆,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市公安局负责)  

  15.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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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49:58 | 只看该作者
   16.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落实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的调整,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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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50:34 | 只看该作者
  (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   

  17.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按照省级即将出台的广东省驾驶培训行业监管服务工作规范,加快推进市、县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市、县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应用端安装工作,并实现市、县级与市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对接。20173月底前,各地驾驶培训机构全面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培训信息传送至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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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51:23 | 只看该作者
   18.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实现我市机动车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计算机考试系统应使用考试监管系统。(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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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51:46 | 只看该作者
  19.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对于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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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52:09 | 只看该作者
  20.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考试过关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当及时通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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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5:52:33 | 只看该作者
  21.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责令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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