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12-13 17:31 编辑
昨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对s223线丙村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同时程某应分别赔偿受害者谢×娜的父母、熊×香的家属和廖×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共236万多元。 今年6月22日晚,谢×娜驾驶摩托车经过s223线梅县区丙村水电站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在地。谢×娜被摩托车压住无法起身。22时许,熊×香路过,上前想将人扶起,但力气弱没法将人拉起。廖×江刚好驾车经过,停车上前救助。此时,程某驾驶小轿车经过,直接撞上三人。事故造成熊×香和谢×娜当场死亡,廖×江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程某驾车逃离现场。6月23日下午,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谢×娜、熊×香、廖×江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道路前方情况,碰撞正在救助他人的被害人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受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是肇事逃逸行为,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肇事后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外,还需分别赔偿被害人谢×娜的父母、熊×香的配偶子女、廖×江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赔偿金602590元、601487元、1164407.32元。 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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