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丰府〔2015〕16号 为加快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建设,优化广东省区域铁路网结构,完善交通体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铁总计统函〔2014〕599号)、《关于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总计统函〔2015〕134号)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DK67+500~DK75+100段站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154号),县政府决定预征收汤坑镇东秀村、金湖经济联合社、金汤村、铜盘村、新铜村、埔河村和汤南镇新铺村的集体土地,作为梅州至潮汕铁路DK67+450-DK75+100段站前先期开工段工程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梅州至潮汕铁路DK67+450-DK75+100段站前先期开工段工程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土地位置和范围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土地面积约200亩,地类:水田、林地、园地、养殖水面等。 四、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梅州至潮汕铁路专项补偿标准执行。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确认、登记,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2015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