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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五人“私设公堂”打死偷车小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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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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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1:0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抓住偷自行车的小偷,愤怒的车主却不报警,而是向表哥曾某“求助”,曾某叫来四个同伴,一起对小偷进行殴打,并进行了“冬天跳鱼塘”等虐待,最终小偷被折磨至死。日前,广东梅州中院审理了此案,曾某等五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三年至十年不等。  

2013年11月15日晚,有偷盗恶习的唐某,在丰顺县汤坑镇三门凹“好友网吧”门前,将蔡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前的自行车盗走,然后将盗得的自行车推行至太平楼路口。盗窃行为被车主蔡某及时发现。  

蔡某拿出手机,却没有选择报警,而是打电话告诉了自己的表哥曾某。曾某随即叫来四个朋友,五人一起前往现场。到达太平楼路口后,他们把唐某拉进汽车,载到了汤西镇衍庆楼前,在衍庆楼门坪对唐某拳打脚踢,并质问唐某是用哪只手撬的锁,唐某举起右手,他们就用竹枝、皮带抽打他右手手臂。唐某一边讨饶,一边躲闪,希望对方能放过自己。但曾某等人越打越起劲,还强迫唐某在大冷天的季节跳进鱼塘。殴打持续了很长时间,直至唐某失去知觉才停止。  

次日凌晨1时许,由朋友在前面探路,曾某等人驾驶摩托车从湖坡衍庆楼出发,将失去知觉的唐某载至汤尾街11号门前,放下后离去。当天早晨7时许,唐某被人发现。  

后经法医鉴定,唐某系全身被钝性物体反复、多次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擦挫伤及皮下组织、肌肉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日前,梅州中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害人唐某偷盗他人自行车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但除了司法机关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小偷进行惩罚,曾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致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曾某等五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三年至十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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