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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今日起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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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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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11:19:5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梅州城区今日起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梅州市政府决定,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2月1日起扩大,对违规燃放和销售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

  清查禁放区域销售点

  据介绍,扩大后的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为:东起饶公桥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学子大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广州大桥;南起广州大桥→世界客都大道→客都大桥;西起客都大桥→梅县区剑英大道→205国道广梅南路→乌仙村道→程江河堤交界处→程江河→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北起环市北路→月梅205国道→嘉应学院北围墙→饶公桥(详见示意图)。与原禁放区域相比,新扩大的禁放区域主要是梅城东部东山教育基地、芹洋半岛和西南部的梅县区新城等地带。

  禁放烟花爆竹,意味着禁放区域内的销售也将受到限制。梅州市供销社的代表提出,对于新扩大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合理引导退出。市公安局参会人员表示,春节前将联合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扩大后禁放区域销售点进行清查,劝导限期清理,最终彻底清除烟花爆竹违禁销售点。

  违禁销售燃放将受罚

  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对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活动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2013年12月1日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且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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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沙发
发表于 2015-2-1 18:22:57 | 只看该作者
禁得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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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板凳
发表于 2015-2-2 16:23:18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大范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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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地板
发表于 2015-2-2 16:23:52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大范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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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5-2-2 16:59:32 | 只看该作者
幸好是这样啊。我家还可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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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5-2-3 00:28: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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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5-2-3 07:25:09 | 只看该作者
禁放的第二天,江南城区一地就响起了花炮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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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8#
发表于 2015-2-3 19:00:55 | 只看该作者
  好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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