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少年山塘溺亡父母索赔50万元 法院判学校及山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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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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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0:0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标题:少年山塘溺亡父母索赔50万元 法院判学校及山塘管理人无责
今年7月,梅州市蕉岭县发生一起学生溺亡悲剧,5名初二学生结伴到山塘游泳,结果2人溺水身亡。事后,其中一名溺亡学生的家长将孩子就读的学校及管理山塘的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近日,蕉岭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家长索赔50多万元的诉求。
悲剧
期末考完结伴游泳两人溺亡
小黄在蕉岭县某中学就读初二年级,今年7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前一天刚结束期末考试的小黄同学小丘、小陈、小王、小李相约去蕉岭县东山村的一处山塘游泳。五人到达山塘便下水玩耍、游泳,闹腾了一阵后,小王和小陈先后上岸休息。
约15时40分左右,小黄和小丘在山塘排水阶梯戏水时突然脚底打滑,边下沉边挣扎,此时正在水里游泳的小李上前想要救起同伴却未成功。路过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忙跑过去并报警,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把小黄和小丘打捞上岸,但此时已回天无力。
事发后不久,痛失爱子的小黄父母将儿子就读的学校、山塘管理人东山村村委会、责任管理单位蕉岭县水务局、蕉岭县蕉城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学校:
放假前已提醒家长注意安全
被告学校辩称,事发当日,学校进行期末质检评卷工作,评卷期间安排学生放假。放假时,学校和班主任已通过校讯通平台向学生家长发送放假通知及游泳安全等注意事项。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本案事故发生时,小黄已脱离了学校应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学校并不存在管理、教育上的失职行为,不应对小黄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
山塘有防护栏和警示标志
法院查明,涉案山塘是农户用于灌溉农田蓄水的,地处偏僻,远离居民生活区,并非公众娱乐场所。涉案山塘建有防护墙,可以有效避免行人跌落山塘内,防护墙显目处用白漆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
据此,法院认为,山塘管理人、责任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村委会和镇政府与小黄溺水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水务局不是责任管理单位,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判决认为,小黄生前已满14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小黄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
要常给孩子吹安全“耳边风”
每年夏天,总是有不少学生不顾学校、家长平时的教导,常常独自或者约上小伙伴偷偷到偏僻的江河、山塘、水库等危险水域玩耍或游泳,但因为身边没有大人照看,再加上泳技不佳、安全意识差,在意外发生后,又不懂得如何自救,结果酿成悲剧。
法官认为,孩子的安全意识差,暴露的还是安全教育不够力度,监护看管不够到位。学校和家长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孩子的行踪进行适度的监控,并让孩子学会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让孩子懂得珍惜生命和敬畏生命。(通讯员曹彦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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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5-1-13 20:00:35 | 只看该作者
作为案例教育学生,警示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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