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家在蕉岭 于 2014-12-4 17:32 编辑
12月4日,梅州中院向媒体通报,备受关注的梅州城区“六福”珠宝行被抢案有了一审审理结果,被告人林某谋犯抢劫罪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林某花犯抢劫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春节后,林某花的丈夫罗某远策划抢劫金行,并告知林某花和纠集林某谋参与。同年3月29日下午,林某花按照罗某远吩咐,将事先藏在家中的两支猎枪拿给罗某远。
2014年3月30日晚21时25分,罗某远和林某谋身穿雨衣,头戴头盔,手持自制枪支和铁锤闯入梅州城区江南顺梅步行街六福珠宝行威胁店员(未造成人员伤亡),砸碎柜台玻璃抢劫金行内的金项链、金吊坠等金器共计128件3241.98克(含标签),随后骑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逃窜。作案过程历时约1分30秒,罗某远和林某谋两人没有鸣枪,也没有殴打顾客和工作人员。
2014年4月4日上午,林某谋将罗某远分给其的赃物金器藏匿在家中废旧的猪栏内。当天晚上,林某谋用月饼盒将金器藏在家中龙眼树下。2014年4月4日中午,林某花与罗某远共同在家中猪圈内挖一个洞,将罗某远抢得的黄金手饰等藏放在洞内后用水泥封好。经梅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价值1046681.59元,案发后,罗某远畏罪自杀,全部财物被追回。
2014年3月30日晚21时27分,梅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迅速指令各警种紧急出动,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和追缉工作。经过侦查,警方在4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林某花归案后,检举其丈夫罗某远还伙同他人抢劫梅县区华侨城广场多宝珠宝金行、梅江区三角镇城南加油站等多起犯罪的事实。
梅州中院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谋与同案人罗某远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某谋与罗某远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中,相互分工配合,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谋持枪抢劫,且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实施抢劫的地点在梅州市繁华市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鉴于犯意的提起,作案对象的确定、线路的踩点、作案工具的准备均是同案人罗某远,故林某谋的罪责相对于罗某远轻一些。林某谋归案后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且被抢的赃物被侦查机关依法追回,故对林某谋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花为同案人罗某远、林某谋实施抢劫提供作案工具枪支等便利条件,事后对同案人罗某远、林某谋抢劫所得金器等予以隐藏,与同案林某谋构成抢劫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且林某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与罗某远、林某谋抢劫该案的犯罪事实,及检举他人抢劫财物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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