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91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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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午,根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和丰顺县委政法委有关会议精神,在丰顺县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启动联动执行机制,丰顺县多部门配合兴宁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陈某运、徐某界申请执行杨某恰等人房屋腾退纠纷案实施强制执行。
2000年12月,杨某恰因工程需用钱向陈某运和徐某界借款,并以其房产作抵押,约定2001年6月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恰无力偿还,遂于2001年6月14日将抵押的汤坑路21号之一、二房屋二间五层以520000元转卖给徐某界,之三房屋一间五层以390000元转卖给陈某运,并于同年6月1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后,杨某恰等人一直居住使用。2002年3月,陈某运和徐某界起诉至丰顺县法院,要求杨某恰、杨某斌、杨某育、杨某军、徐某燕等人腾退房屋,丰顺县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恰等人将房屋腾退交付陈某运和徐某界管理使用。杨某恰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梅州中院于2005年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恰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汤坑镇汤坑路21号之一、二、三房屋自行腾退交付给陈某运和徐某界管理使用。判决生效后,由于案件涉及房屋腾退,而被执行人杨某恰、杨某斌、杨某育、杨某军、徐某燕的对抗情绪激烈,执行难度较大,梅州中院曾先后指令多个基层法院执行,但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房屋腾退义务。2011年9月,梅州中院指令该案由兴宁市法院执行。上述案件的执行标的物是5层建筑物,首层店铺已于2013年1月31日强制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第2至5层为住房。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占用申请执行人第2至5层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经法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无效后,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兴宁和丰顺两地法院对该案制定执行方案,启动联动执行机制。8月22日上午,兴宁市法院对该案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丰顺县法院、公安、消防、卫生、司法、供电以及汤坑镇政府等部门共派出100多人全力配合和协助案件执行,并邀请丰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执行。在执行现场,杨某恰、杨某斌、杨某育、杨某军、徐某燕等人情绪激动,杨某恰、杨某斌、杨某育、杨某军等四人手持菜刀架在脖子上,试图以自杀相威胁,并用菜刀挥砍执行人员,同时杨某恰等人的亲属在房屋上面高空投掷物品。在执行人员准备腾退房屋时,被执行人杨某恰、杨某斌持刀威胁,此时,执行人员果断采取行动,迅速控制住杨某恰、杨某斌、杨某育、杨某军、徐某燕等人。在制止被执行人暴力抗法和执行腾退搬迁过程中,一名搬运工人被杨某斌砍至左拇长短、食指、中指、无名指、尾指肌腱全部断裂,左腕背侧静脉断裂,而杨某斌也在挥动菜刀争执的过程中误伤了自己,两人被迅速送至丰顺县中医院救治,其余被执行人被带至丰顺县法院进行问话和教育,并由兴宁市法院依法对他们采取拘留措施。当天上午,兴宁市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恰等人长期占用的第2至5层房屋依法进行强制腾退,并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监督下,将房屋内的物品清点后搬运到指定地点。经过近5个小时工作,第2至5层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清理完毕,并将腾退出来的2至5层房屋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至此,历时多年的该房屋腾退纠纷案依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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