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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男子竟到梅州来“碰瓷”,不料把自己“讹”进了牢房。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实施“碰瓷”骗取钱财的案件,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4月中旬,张某(户籍清远)与李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实施“碰瓷”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司机钱财。随后,张某叫来蓝某(已判刑),李某叫来左锁骨骨折的杨某(已判刑)参与,利用杨某左锁骨骨折的伤情实施“碰瓷”。2016年4月19日,张某和李某驾驶小轿车载着蓝某和杨某从清远市前往梅州市寻找“碰瓷”目标实施诈骗。途中,由李某分配作案的分工,张某物色“碰瓷”目标后,蓝某骑事先准备好的自行车载着杨某故意撞上汽车,杨某则假装摔倒在地受伤,并利用杨某左锁骨骨折的旧伤实施诈骗。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四人分别在蕉岭县、梅县区实施“碰瓷”诈骗三次,合计骗得24000元,张某从中获利8000多元。2020年9月28日,张某在清远市佛冈县被抓获。2020年11月3日,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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