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至6月30日,梅州市辖区韩江、梅江水域禁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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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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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9 17:20: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编从梅州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到,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韩江、梅江干支流为禁渔期。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禁渔水域范围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3月1日至6月30日,梅州市辖区韩江、梅江水域禁渔

致全市渔民的公开信

各位渔民朋友:


2020年是韩江、梅江干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管理的第4个年头,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禁渔水域范围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禁渔期制度的实施,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助力我市“两美”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实施韩江、梅江干支流禁渔期制度势在必行,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大多数渔民都能严格遵守禁渔期制度,但个别渔民心存侥幸,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禁渔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如梅县区松口镇渔民梁某某在去年的禁渔期间非法电鱼,就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处理,附带民事赔偿,并责令其对被破坏的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各位渔民朋友应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禁渔期制度。


2020年,在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间,我局将集中力量,加强禁渔期间的巡查管理,严惩非法捕捞行为,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韩江、梅江是我们共同的母亲河,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养护好韩江、梅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8日


具体通告如下: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20年韩江、梅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20〕2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现将梅州市2020年禁渔期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梅州市辖区韩江、梅江干支流水域均为禁渔范围。


三、禁止作业方式: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水域范围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举报受理电话: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0753-2262698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0753-2589493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0753-2196295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0753-3386607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0753-8831862


蕉岭县农业农村局   0753-7865782


大埔县农业农村局   0753-5525380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0753-6688565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0753-8126071


五、其它要求: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8日








来源: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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