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警为寻性刺激掐死歌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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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07:5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北民警为寻性刺激掐死歌女 二审维持6年刑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与一名歌女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2007年9月,张东岳一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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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07:57:27 | 只看该作者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2007年9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认为,根据此案所查明的事实,张东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过失杀人罪量刑,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当属危险判例。
  沧州中院法院审理认定,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余某的父母均为陕西汉阴县农民,在沧州举目无亲,鉴于此,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援。韩甫政告诉记者,法院的两次判决,明显与事实和相关法律不相符合。河间市公安局案发后对医院大夫的询问笔录证实,受害者余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而在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书中,都认定是“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是有意减轻被告人张东岳的罪行。
  韩甫政表示,从沧州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可以看出,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且有两处是高度肿胀,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性欲意志,是以暴力方式强加给被害人的,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对才招致被打得遍体鳞伤直至被掐死的结果。此外,掐人颈部能致人死亡,这是正常人都知道的常识,作为警察的被告人更不应该例外。明知能将人掐死而执意进行到底掐死被害人,这一事实竟被法院认为“为寻求刺激”而导致的过失行为,并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判例,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
  与不幸死去的妹妹在同一家歌厅的余静(化名)告诉记者,妹妹曾长期受到张东岳的控制,经常受到张东岳的打骂。张东岳甚至把妹妹的通讯录弄到手里,以给她丈夫打电话威胁妹妹,警告她不要离开他。余静说:“妹妹曾计划(2006年)7月29日离开河间回家,28日晚上,被张东岳叫了出去,没想到竟会被活活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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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4-23 08:01:21 | 只看该作者
民警杀人才判六年!都说法律是公平的有什么用?可法官是不公平的,老百姓还是任当权者宰割的羔羊!这个社会就这么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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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4-23 09:43:15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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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4-23 09:43:19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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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4-23 09:50:30 | 只看该作者
女警队,天天陪着局长睡;
特警队,枪声一响往后退;
刑警队,案子未破先喝醉;
扫黄队,吃喝嫖赌样样会;
巡警队,兄弟都在黑社会;
治安队,赶走嫖客自己睡;
交警队,趴在树下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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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4-23 09:51:27 | 只看该作者
强奸杀人罪,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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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4-24 15:57:02 | 只看该作者

签到天数: 1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08-4-24 15:57: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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