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摩托被撞死”又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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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08:3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月2日下午
很多人的微信群
都被这样一段车祸视频刷屏了



9月2日中午12点56分许
兴宁市市人民大道中段
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男子骑摩托车
撞上了路旁的绿化带,当场殒命
民生小哥昨晚也报道过了
没看的赶紧戳
↓↓↓
荒唐!刷爆梅州人朋友圈的
“交警查摩托被撞死”
竟是一起因**引发的“网络车祸”
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单方交通事故
最后竟然演变成另一起“网络车祸”
(监控视频还原事故真相↓↓↓)



9月3日
兴宁警方依法查处了
这起散布网络谣言案
下午,兴宁警方锁定捏造谣言者其中之一系兴宁市城区的一名司机,**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核查,捏造谣言者朱某泉(男,45岁,兴宁市大坪镇人)如实交代了其在9月2日13时许,通过自己的手机拍摄了一段交通事故视频后凭空捏造事实传到网上,以微信传播的形式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乱传谣言真的是害人害已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博、网络论坛、QQ等地方散布谣言,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广大市民增强对各类信息的辨别力,不信谣,不传谣,不为虚假信息提供生存和进一步发酵的空间。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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