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检察院工作人员孙嘉鑫吸毒后砍伤一人、毒驾碾压民警致死案进行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嘉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3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吃过午饭,33岁的孙嘉鑫在单位办公室吸了毒,与同事一同驾车离开。随后,一连串事件陆续发生:孙嘉鑫买了斧子将同事砍伤,接着撞击前来出警的110警车;驾车逃跑的途中,他驾车再次猛烈连续撞击另一辆正常行驶在路上的警车,同时,将下车查看情况的一名公安民警撞击、碾压、拖行后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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