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大埔,一个小伙却因为他眼中的“商机”,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去年11月中旬,大埔小伙邓某通过QQ群看到一名自称“林姐”的人发布代办银行卡的信息,邓某仿佛看到了“商机”,随后两人频繁联系,约定由“林姐”提供事先办理好的银行卡邮寄给邓某,邓某则通过网上发布销售银行卡信息,将“林姐”提供的银行卡转寄售出。去年11月至12月间,邓某先后收到“林姐”寄过来的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10套,邓某将其中3套银行卡根据“林姐”提供的地址分别用快递寄出,其中有1套寄往北京市的银行卡以400元的价格卖出,邓某从中获得“报酬”150元。余下2套银行卡因对方拒收而被退回,另有7套还未寄出销售成功的银行卡。在邓某到大埔县某快递公司取快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7套银行卡以及退件中的2套银行卡。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非法持有、出售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邓某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鉴于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加点料
我国刑法中有个罪名“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如果购买、转卖他人银行卡,情节严重会涉嫌此罪。此外,如果当事人明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行为,而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的共犯。
出售银行卡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情节较轻,也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或者个人信息被记录于银行系统征信黑名单。此外,随意出售银行卡,还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梅州日报微信公众号《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