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失业保险待遇下月起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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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18:3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font face=SimSun size=4>&nbsp;&nbsp;&nbsp;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梅州市从今年9月起实施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金和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br /><br />&nbsp;&nbsp;&nbsp;&nbsp;一是从2009年9月1日至下次全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之月止,将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464元/人月)提高15%,即人均月增70元,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34元/人月。按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按本标准执行。医疗补助金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发放(17元)。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br /><br />&nbsp;&nbsp;&nbsp;&nbsp;二是从2009年9月起,对《关于调整&lt;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gt;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作出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fo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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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09-8-31 11:48: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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