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删帖,如不处理的话,我只好每天来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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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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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09:4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09-5-20 09:59:17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我也关注了一下,感觉好像手机店的都不愿意出来发帖回话,大家的言论也是有些偏激,如果确实没有此事,个人感觉,手机店是要有回帖举证,证明自己才好..回帖中还有网友回帖说可能是同行,呵呵,“同行攻击”,何来之说。

PS:楼主是哪方的?那个手机店的都不来个严正声明,既然手机店方面都不站出来声明,楼主又何必呢,手机店不都替自己说话,谁还能替手机店说话,如果有人替手机店说话,就是说这个手机店就是那个说话的人的...请问楼主,我是不是应该这样想? [:2-1:]

建议,和气生财呀,不要太激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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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板凳
发表于 2009-5-21 01:19:1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诉删帖的问题,请先看此帖

关于投诉删帖的问题,请先看此帖

    您好,鉴于投诉删帖的问题越来越多,每个网友朋友遇到的情况不同,现在给大家做一个模板,请大家严格按照模板以及内容要求来发送传真,如果传真的内容不清楚或者不符合要求,我们会在社区事务版块发帖提示您,请您关注,并再次传真清楚的复印件,在接到合格的传真之前,删帖的要求不予以处理。传真号:0753-8663067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09-5-21 09:25:29 | 只看该作者
OK,删个帖也要那么烦琐复杂的手续,真是服了你们 ~~~~如果每个人都这样造谣是非,对其他同行进行人身攻击,你们这里就变是非之地了~~~~~~~~~~恭喜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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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09-5-21 16:22:08 | 只看该作者
    您好:
    用户在梅州时空网中交流和发表的任何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与梅州时空网站方无关。用户须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因用户行为梅州时空网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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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机构一定要加盖公章。有效身份证正反面都需要传真。以及相关事实证明。帖子内容涉及到个人的,请相关人在证明上签字。 
    传真号:0753-8663067。传真请注明:申请删帖 
    证明中请指明:需要删除的帖子标题,发帖ID和帖子地址。 
    梅州时空网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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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09-5-21 22:01:48 | 只看该作者
难为时空的同志们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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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9-5-23 11:40:08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那个版的版主
不然找你商量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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