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iv>事件回放
<p> 2006年6月初,居住在香港的钟某勋找到王先生借100万元给他朋友在蕉岭开办的水泥企业救急,并许诺把头两年的利息共计72万元折换成水泥提前支付。</p>
<p> 当年6月4日,王先生与钟某勋及钟某勋的朋友三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次日,王先生还与钟某勋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3天内王先生将100万元汇入钟某勋指定的账户;钟某勋在王先生汇款之日交给王先生价值72万元的水泥提货单。钟某勋的朋友以个人名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违约方赔偿对方20万元。</p>
<p> 王先生依约将100万元汇入对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后,钟某勋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价值72万元的水泥提货单交给王先生,而是以有急事为由返回了香港并从此失去了联系。</p>
<p> 本报梅州讯 (记者叶仕欣)在梅州投资办公司的王先生,按借款合同汇给对方100万元。后因对方违约发生争议双方诉诸法院,却因对方手机里的一则短信成了判案依据,一审时输了官司,不但不能要回大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还要赔偿对方违约金。王先生不服,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下午,梅州市中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在长达近3个小时的庭审调查中,双方就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法庭依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p>
<p> 双方互诉:到底谁违约</p>
<p> 由于钟某勋违约没有交出水泥提货单,王先生找到担保人要求归还借款。担保人分四次归还共计45万元借款,在借款大部分未归还的情况下,王先生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陆续从担保人的水泥企业提了价值60.96万元(合同约定价)的水泥。</p>
<p> 令王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去年5月30日,钟某勋专程从香港赶到蕉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王先生违约,赔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p>
<p> 王先生认为已将100万元依约付给对方,是对方未按合同交出水泥提货单,却恶人先告状,故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43万元,钟某勋还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p>
<p> 一审:手机短信成判决依据</p>
<p> 当地法院于去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唯一引起双方庭辩的是钟某勋向法庭提交的一部手机,手机里保留的一则短信成了钟某勋诉王先生违约的唯一证据。短信内容是:“某某那里的钱就用来买水泥了,跟你没有一点关系了,你不要胡思乱想了,我也了结了一单事。” </p>
<p> 手机显示是用王先生的手机发给钟某勋的手机的,时间是2006年6月20日。王先生在庭审中辩称,他根本就没有给钟某勋发过这样的短信。而手机短信在没有取得电信部门确认的情况下,能不能作为证据是一个问题。</p>
<p> 结果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将手机短信作为判决依据,为此王先生不但拿不回未归还的本金和利息,还必须赔付钟某勋3.7万元。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br /><br /></p></div>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