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女童撞致伤残,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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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1:4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4-4-16 11:46 编辑

事发地无监控无证人
老人被女童撞致伤残,谁应担责?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陈栩彤 陈萌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陈栩彤 陈萌)在东莞某小区,一女童玩电动平衡车时,与60多岁的张阿姨(化名)发生碰撞,致老人十级伤残。老人将女童及其家长告至法院,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然而,事发地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对于事发过程,双方各执一词。

  事发原因成最大争议焦点

  经承办法官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在晚上8点左右。据张阿姨描述,自己当时正在广场平台行走,突然被女童骑电动平衡车从后面撞倒。而女童则称自己骑电动平衡车从广场右斜坡来到广场平台,张阿姨从广场平台下面的楼梯跑上来,两人相撞在一起。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安保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女童独自在现场,没有监护人员陪同,于是协助联系双方当事人家属。事发当晚,在女童父亲及张阿姨家属的陪同下,张阿姨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尽管女童父母支付了张阿姨当次的医疗费用,但并不认为女儿负有责任。

  张阿姨丈夫则描述,当时他在广场平台台阶下面带孩子,听到张阿姨惊呼一声,随后说是有人在背后将其撞倒。

  物业公司方表示,安保人员去到现场时,只看到张阿姨已经坐在凳子上,小女孩在旁边,并没有亲眼看见事发过程。

  法院判孩子父母共同担责

  法院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原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各被告的责任问题。关于原告张阿姨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提交的住院记录记载原告的伤情为双膝挫伤,符合原告所述其从身后被撞倒而双膝着地受伤的情形。医院病历载明原告受伤的经过为“家属代诉缘于入院前4小时被小孩从身后撞倒后摔倒在地”。医生填写病历时被告的家属也陪同原告在医院现场,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加强了病历的可采信性。

  张阿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女孩家长曾向其家属陈述,如张阿姨非因他人致伤可申请医保,可使女孩一家支出减少,故请求张阿姨家属修改医保申请有关陈述。由此可见,女孩一家在事发后是承认小女孩撞倒老人的。最后,经法院检验,现场勘验案发现场的空间位置、原告家属的陈述、物业公司安全员的陈述等情况均印证了原告的主张。

  法院表示,案发现场是否安装监控设备对于案涉事件的发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发现场已进行人车分流,小区业主、住户均可以通行,物业公司无权限制包括本案原、被告在内的人员正常通行。小女孩驾驶的电动平衡车属于非机动车,物业公司也无权限制小女孩驾驶案涉平衡车到达事发现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充分履行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2.8万元,物业公司不负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南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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