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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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1 21:01: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11-24 15:16 编辑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中新网北京11月24日电(韦香惠)“不想再给这个家付电费了。”近日,某公众人物离婚后被曝拖欠前任生活费,本人随即在微博发布上述“控诉”,从而引起网友热议。

  律师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要求离婚后必须支付另一方生活支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用需按约执行。如要变更,可以起诉到法院获得支持。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资料图:(图文无关)钟旖 摄

  生活费还是抚养费?

  “夫妻在婚内互有扶助义务,离婚后不再有扶助义务,自然也没有法律上要求必须支付另一方生活支出的内容。”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贾欣彦向中新网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贾欣彦介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一方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此外,在自愿基础上,对于高净值人士,愿意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与“一般不超过月收入50%”不冲突。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贾欣彦表示,至于住所或物品,在离婚时通常一并分割,不动产的归属公示登记,动产的归属也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行订立离婚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她提到,约定给孩子的抚养费,不能一方擅自决定不予支付,即使要调整金额也需双方协商一致,不然就会有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

  子女抚养权能更改吗?

  贾欣彦介绍,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后生效,但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协议变更,或向法院起诉变更。

  “实务当中想更改非常困难。”贾欣彦表示,律师通常会提醒离婚双方要考虑清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因为一旦确定,再次变更会很难。双方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变更抚养权的,则必须证明原抚养权一方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才有可能被法院确认变更。

  据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此外,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贾欣彦表示,如果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时,贾欣彦提醒,公开曝光对方个人和家人的隐私是不正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完)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法治日报讯(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吕明珊)因与男友感情破裂,海南省海口市90后女子杨某多次要求对方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先后几次索要金额几十万元到手后,又要挟勒索男方天价“分手费”。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杨某与受害人王平(化名)相识,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后二人感情出现矛盾,杨某要求王平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王平便通过朋友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7月5日、10月10日向杨某转款合计31.5万元。直至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杨某以要到王平办公地点吵闹为由,逼迫王平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5万元,王平随后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5月15日向杨某汇入共计10万元。


  钱财到手后,杨某仍不满足,又通过各种威逼、恐吓、胁迫的方式向王平索要钱财,最终要求王平向其支付3000万元(未实际取得),王平不堪重负于2021年3月到海口市公安局报案。同年4月14日,民警在杨某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3010万元,其中3000万元属犯罪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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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2-8-22 09:02:26 | 只看该作者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女子离婚诉请家务补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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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法院审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

多照顾家庭一方获得补偿

   本报讯 在婚姻生活中,照顾家庭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离婚纠纷案件,照顾家庭较多的毕某勋获得了16756元的家务补偿费。

   原告毕某勋与被告姚某云于2010年相识,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有一女。由于家庭矛盾,双方婚后不久就开始分居,女儿一直跟随毕某勋生活。分居期间,被告适时给原告部分生活费共计18000元左右,但自2020年10月起,被告便未再给付生活费。2021年11月,毕某勋到平远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儿归其抚养,姚某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另外,毕某勋认为婚后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得到相应的补偿,遂要求姚某云给付其家务补偿50000元。

   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云与毕某勋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双方之间已欠缺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准许离婚的条件。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女儿归原告毕某勋抚养,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及原、被告各负担子女抚养费一半的原则,被告姚某云每月支付1396元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另外,原、被告自2016年12月婚生女出生后,便处于分居状态,原告直接承担了抚育子女方面的义务。在此期间,被告虽然给付过一定的费用,但自2020年10月起便未再给付相关费用。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此,被告应就其2020年10月起缺失的义务做出适当补偿,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按照双方各负担一半的原则,酌定给付的补偿费用为16756元。

  (刘翠红)

   来源: 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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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2 09:05: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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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家庭暴力 妻子申请“保护令”

   本报讯 (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洪燕 刘和亮)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多次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彭女士进行人身安全保护,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家住丰顺县的彭女士称,其与丈夫黎某于1990年2月结婚,婚后三个月黎某就开始殴打彭女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在32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黎某多次动手殴打彭女士,但是为了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彭女士一直选择隐忍。2022年7月8日,黎某又以莫须有的借口动手殴打彭女士。彭女士的父亲于7月9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8月2日,彭女士向丰顺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丰顺法院经审查认为,彭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丰顺法院迅速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黎某对彭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黎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彭女士。

   裁定作出后,丰顺法院干警找到黎某,当面送达相关材料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批评,释明其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黎某经过劝解,表示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冷静处理夫妻矛盾。

   来源: 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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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22-8-28 09:11: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8-28 09:55 编辑

情侣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分房”有法可依

         来源:北京青年报

   情侣基于结婚的目的,普遍会考虑提前购房共筑爱巢,为甜蜜的爱情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但情侣关系终究有别于有法律规范保障的夫妻关系,爱情终究需要面临现实的考验。情侣关系一旦破裂,如何分割共同的购房款、处置房产份额不可避免成为情侣之间急需处理的法律难题。若最终分手了,那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划分呢?

   情景一:老人为儿女出资购买婚房,并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肖与小王自大学时相识相爱已有7年,小肖的父亲老肖十分疼爱女儿,与小王共同出资120万元首付款购买一处房子,准备将此处房子作为小两口的婚房。其中,老肖出资40万元,小王出资80万元,房子总价240万元,剩余120万元贷款由小王进行偿还,房子登记于小王名下。同时,老肖与小王签订《共同购房说明》,约定房子为双方共同所有。后小肖与小王感情破裂,老肖与小王打算分割该房产,约定房子归小王所有,由小王向老肖支付房子份额折价款。

   老肖认为,与小王签订的《共同购房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老肖与小王对房子享有共有权,分割房产时应按照份额进行分割。小王除需要返还40万元出资外,仍需向老肖支付22万元的份额价值。而小王则认为,这不是共有物分割,40万元是老肖出借的购房款,而且已经归还了本金及利息。

   法官讲法

   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情侣共同财产吗?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权利大小、份额多少的区分。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有份额多少的区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一般情况下若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且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按份共有。如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若无明确约定购买的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采取按份原则分割。男女朋友解除恋爱关系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子,按各自投入的份额,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合理分割。

   本案中,老肖主张双方出于婚姻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子应当归双方按份额共有,并以此为由要求小王支付房子分割差额价款,虽然小王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老肖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是借款,但购房说明可以证明老肖与小王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涉案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给付老肖共48万元。

   情景二:情侣之间没有关于购买房屋的协议,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杨与小徐相恋多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用小杨的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登记为小杨与小徐二人共同共有,小杨出资装修了房屋,购置了餐桌、椅子、双人床等家具。两人分手后,小杨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

   小徐认为房子是按揭贷款购买,现在还不具备分割条件,如能分割,小徐认为自己支付的房款比例较大,房子应归小徐所有,支付给小杨补偿款。小徐不同意向小杨支付装修费及家具购买费用,认为共有房子装修费是两人共同支付的,都已与房子附合或者混合在一起,两人在共同购买及共同居住期间对装修内容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装修物并未进行约定,双方无法对装修部分进行分割。

    法官讲法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小杨与小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并在房子产权登记中明确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小杨要求对案涉房子进行分割,依法应予支持。案涉房子登记为小杨与小徐共同共有,即双方对于案涉房子共同享有所有权,享有平等权益。小杨与小徐作为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本案中小徐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小杨要求小徐支付相应的房子价款,应当予以支持。小杨要求小徐支付房子装修费用、购买家具费用,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故不予认可。

    情景三: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李与小孙在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总价60.6万元,小孙交了15万元,小李交了45.6万元。房子登记在小孙名下。分手后,小李曾多次向小孙讨要45.6万元购房款,小孙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后来小李又讨要多次,小孙不得已写下50万元的借条,并写清还款时间和逾期后果。但到还款日小孙仍未偿还。小李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孙归还借款50万元。

    小孙认为,买房的钱不是借款,是二人的共同投资,只是房屋的所有人登记在小孙一人名下。在二人分手后,基于感情,小孙为小李写了整数5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房款只有45.6万元。

    法官讲法

    未登记一方若是出资所占份额不多,可以提供出资购房证明,以此要求分割房产,由登记一方补偿自己的权利份额。未登记一方若是实际出资绝大部分比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李及小孙均认可该房产最后确定的所有人为小孙,且小孙亦为小李出具借条,即便小孙主张房屋房款系双方共同投资的说法成立,在借条出具之时,双方之间已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小李要求小孙返还借款50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文/陈淙(北京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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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8 09:31: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8-28 10:09 编辑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民法典给的答案是这样的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要是欠钱的人突然去世了怎么办?

   有人说,人死债消,人都没了,债务自然也就不用还了,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这种说法有点儿“逝者为大”的味道。

   也有人认为,人死债不能消,毕竟债权人借出去的钱也都是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应当父债子还、夫债妻偿。这种观点又有点儿“连坐”的影子。

   其实,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都不完全错误,只是过于绝对,也不全面。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按照时下的法律,债务人去世后,其所欠的债务怎么办,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如果债务人生前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夫债妻偿或妻债夫偿”。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偿还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向债权人偿债;

   二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等事实而转变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了或者一方去世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或者仍在世的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并非所有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以下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在债权人知道该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情况下,则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属于该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要是欠钱的人突然去世了,债权人首先应当弄清楚欠钱的人是否有配偶,以及对照法律分析去世之人所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欠钱的人有配偶且所欠之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去世之人的配偶还钱。

   倘若欠钱的人没有配偶,或者所欠之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欠钱的人留有遗产,则债权人有权要求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还钱。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也即,若债务人去世后留有遗产,并且其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则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比如甲在生前对外负有100万的债务,其在去世后留有价值50万的遗产。甲的继承人只有他的儿子乙。那么乙在继承50万的遗产后,就要为其父甲偿还50万的债务。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假如债务人没有配偶,或者所欠的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去世时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在这种情况下,人死债消,债权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若债务人没有配偶或者所欠的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其去世后留有遗产,但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则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是可以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简言之,若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是否对债务人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完全由继承人的意愿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强制要求放弃继承的人还或者不还。

   只要债务人在去世后留有遗产,无论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其实对债务的清偿都没有任何影响。即使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债权人不能要求继承人偿债,但仍可以直接针对债务人遗产主张权利,这时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负责处理。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若债务人没有遗产,其生前所负的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务人因意外去世而有一笔死亡赔偿金,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亲属用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吗?

   答案是不可以!

   或许在很多人看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债务人的遗产,所以用死亡赔偿金来偿债天经地义。

   但事实上,死亡赔偿金并不是赔给死者的,而是赔给死者近亲属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损害抚慰和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那么死者的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后,自然也就无需按照“限定继承”的规则在死亡赔偿金范围内为死者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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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27 12:2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9-27 12:34 编辑

消失18年后,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分割征收款,法院怎么判?

   妻子婚后离家出走,

   18年杳无音信,

   丈夫无奈起诉,

   因妻子下落不明,

   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18年后,房子被征收,

   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平分征收款

   丈夫辩称已判决离婚多年,

   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法院怎么判?

   请看本期案例!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案情回顾

   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刘某的房屋经评估公示的征收补偿款为50万余元,另有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以上合计56万余元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时,在李某外出后至房屋被征收期间,刘某对房屋进行了维修,花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该房屋被征收前,李某、刘某作为房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李某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法院遂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虽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的处理原则。离婚后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处理原则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对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行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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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28 21:30: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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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
收到21份请帖
离婚后还要交电费?抚养费究竟是给谁?

   9月23日,广西梧州。一女子国庆前夕收到21份结婚请帖的视频走红。当事人石女士称,那些请帖从这个月16号开始,一直到国庆假期,共收到21份。石女士称这些都是同事、朋友、同学的结婚请帖,最多的一天要参加5场婚礼。石女士表示,随份子大概都在300元到500元之间,有些是800元,还是挺有压力的。 林勉/图


女子国庆节前连收21份结婚请帖,网友评论亮了……

眼看着国庆要来了,
你肯定满脑子想的都是如何安排吧?
想想就有点激动。
不过有些人的假期,
已被婚礼安排得妥妥当当了。
9月23日,广西梧州。
一女子国庆前夕
收到21份结婚请帖的视频走红。
当事人石女士称这些请帖
从这个月16号开始,
一直到国庆假期,共收到21份。
石女士称这些都是
同事、朋友,同学的结婚请帖,
最多的一天要参加5场婚礼,
石女士表示随份子大概
都在300到500元之间,
心里还是挺有压力的。
心疼石女士钱包一分钟,
就算随礼300元一场,
6300元一下就没了……
所以,
每逢撞上婚礼的节假日,
很多网友都想大哭:
钱包就如滚滚长江东逝水……
本来可以很快乐的!但都是份子钱害了我!
网友评论:
终于找到了朋友少的好处了!
感觉比上班还累,
不如加个班
有网友注意到
还好礼金单场不算高

   你收到几份结婚请帖?
   
   国庆开销里多少预算用于随份子呢?

   可以来评论区留言!

   来源/钱江晚报、九派新闻、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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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 13:38: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10-2 21:23 编辑

以案说法|自愿离婚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吗?

   案例

   小明和小红结婚3年,婚后小明出国务工,夫妻俩长期异地分居,感情越来越淡,双方商量后决定离婚。于是在小明回国探亲期间,两人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收材料时发现缺少书面离婚协议,便让两人补交。小红疑惑道:“我们婚前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财产需要分割,也没有孩子,还有必要签离婚协议书吗。”自愿离婚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吗?

   以案说法

   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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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 13:45: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10-2 21:27 编辑

文章转载:
可以立下遗嘱把遗产留给情妇吗?兼谈“泸州二奶遗赠案”

   大家都知道婚外情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如果在这其中涉及到遗产纠纷,那就更复杂了。

    2001年,在四川泸州就发生了一起丈夫立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小三的案例,这个案子也被称为我国的“公序良俗”第一案。

    案情回顾
         
    黄先生和妻子蒋女士是合法夫妻,两人从1963年结婚起,风风雨雨生活了几十年,但是遗憾的是二人育下子女,最后是共同收养了一个儿子。

    1994年,黄先生认识了比其小22岁的张女士,两人一见倾心,感情迅速升温。

    黄先生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为了和张女士在一起,他不顾世俗的眼光,与其长期同居在了一起。到1996年,黄先生和张女士租房同居时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了。

    2001年2月,黄先生在医院被查出癌症晚期。在生命最后的时光里,张女士一直扮演妻子的角色,照顾在黄先生左右,直到黄先生去世。

    而黄先生知道自己时日无多,感念张女士的陪伴以及在患难之时的不离不弃,想要给张女士留下点什么。

    于是,黄先生在同年的4月份立下遗嘱,将自己财产赠给张女士,骨灰也由张女士负责安葬。为了以防外一,黄先生还特地将遗嘱在公证处进行了公正。

    后来,黄先生去世,张女士凭着遗嘱找到其原配妻子蒋女士,要求按照遗嘱分得相应的财产,但是蒋女士坚决不执行黄先生留下的遗嘱。

   无奈,张女士为了得到遗产,只好将原配黄女士告上法院,并且对遗产申请了诉前保全。

   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以黄先生的遗嘱违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没有支持张女士拿回黄先生“那份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后来被叫做“泸州二奶案”。这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法院裁判的理由

   黄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这要看其是否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按照当时《民法通则》或是现在《民法典》的要求,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包括以下要件:

    1、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主体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个案件中,黄先生系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并且其留下的遗嘱也是自己的真实心意,并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理说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在判断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产生了分歧。

    当时的《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规则是这样表述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黄先生在没有和张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张女士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社会的伦理道德,是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其留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张女士的行为也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

    其实,“公序良俗”原则只是民法条文中的一个概括性原则,相关法律条文对其内容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其适用还是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很多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认为这是维护了社会公德,但是也有人反对,认为该种判决是为了迎合舆论,在舆论压力之下做出的,不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支持者观点

   支持者一方持有的观点和法院的观点相似,认为黄先生的遗嘱无效。其中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指出:

   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黄先生基于与张女士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的遗嘱,实际上是剥夺了原配蒋女士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得张女士因与黄先生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是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应属无效行为。

   法院和支持者认为黄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这并不是强行适用法律,在这背后也有着相似判例以及深厚的法理基础。

   1889年,美国一个州发生过这样一个罕见的案件。

   帕尔玛是一个年轻人,聪明伶俐,深得自己富商爷爷的喜爱。而自己这个富商爷爷在年轻的时候就立遗嘱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帕尔玛。

   但是,多年过去了,富商爷爷越活越年轻,甚至还给帕尔玛找了一个年轻的“奶奶”。帕尔玛害怕自己的爷爷婚后昏头更改遗嘱,居然一怒之下,毒死了自己的爷爷。

   案发之后,帕尔玛认罪,但是他认为自己还是可以根据爷爷的遗嘱继承本属于他的巨额遗产。但是老人其余儿女不同意了,要求法院撤销帕尔玛的继承权。

   当时这个案件一出来,法院也是无法可依。最后,也是只能用法律原则断案。当时,法院认为“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益”,帕玛尔也是如此,法律不会允许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尔让其获得遗产的。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也是直接跳过了《继承法》的适用,直接用法律原则进行判案。

    这就是法学界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该案和黄先生的遗嘱赠予是有相似之处的。

    法院都没有采用具体的法律规则,而是从宏观着手,以宽泛的法律原则来判案,从而起到维护社会道德和争取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

    反对者观点

    反对者认为,认定该遗赠协议无效,并不符合死者生前的个人意志,并且对于张女士的财产继承权是一种侵害。

    另外,关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这一点,是否可以直接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覆盖原有《继承法》的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没有搞清楚。

    最后,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其具体概念和界限并不明晰,仅以舆论导向就认定该遗赠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尚欠妥当。

    回归案件事实来说,张女士虽然是插足了黄先生的婚姻,但是她和黄先生是有真感情的。

    黄先生临终之前,一直都是张女士伺候左右。

    以上是反对者的大致观点,是否有道理,大家自己判断。

    最后,想问一下,大家认为法院判决黄先生遗嘱赠予无效是否合情合法?欢迎评论区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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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 21:27:36 | 只看该作者
梅州男子酒后多次到前妻家寻衅滋事砸坏门和车玻璃等!被刑拘
   
   4月4日,南都记者从广东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获悉,近日梅县一男子因酒后多次到前妻家闹事,损害前妻家中物品,被梅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梁某明酒后破坏前妻家中物品。图片来源: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

   据悉,2021年5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梁某明酒后到其前妻王某家闹事,将王某住家的化粪池破坏。在接到事主王某的报警后,经过民警现场调解,王某同意不追究梁某明的法律责任,但要求其将化粪池修复;同时,现场处置民警教育告诫梁某明不得再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梁某明当时在口头上答应了民警。


   然而,此后梁某明对民警的教育训诫不但置若罔闻,反而变本加厉,今年1月份以来,梁某明又先后3次酒后到王某家进行骚扰,依次将事主王某住家的大门、小门、门楼灯、PVC排污管砸坏,房屋侧的菜地损坏,将停在菜地旁王某妹妹的小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

   2月3日凌晨,当民警再一次接到王某的报警后,立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收集相关证据。3月7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梁某明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犯罪嫌疑人梁某明对其多次酒后到其前妻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采写:南都记者 杨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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