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合伙盗狗获刑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弓弩和麻醉针等工具偷狗案件,最终认定被告人胡某雄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11日7时许,胡某雄伙同李某顺(已判决)驾乘一辆小轿车从福建省东山县至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沿着乡村的大路寻找体型大的狗,看到有狗在路边且周围没人时,胡某雄便将车窗摇下来,拿骨头将狗引诱过来,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和毒针(麻醉针)射向狗,等狗倒下后,胡某雄便下车将狗拖进车后备箱。通过这样的方式,两人共盗得七只土狗。案发当日,李某顺被公安局民警抓获,胡某雄逃走。经鉴定,被盗土狗的总价值为4080元。2021年12月20日,胡某雄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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