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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时擦亮眼睛切莫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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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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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5 22:25: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10-5 22:45 编辑

当天相识约定共同居住,梅州一女子竟多次盗窃室友钱财

   专挑身边人下手,梅城一女子多次盗取室友钱财,共计62000元。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处罚金10000元。

   2020年6月,陈某珍在梅江区一旅社住宿时,认识了同在旅社住宿的王金(化名)。几天后,王金请陈某珍吃饭,付款时陈某珍看到其裤兜内有现金,心生贪念。当晚,趁王金睡觉之际,陈某珍盗走2000元。五天后,陈某珍被民警抓获,并扣押800元,扣押钱款发还王金。

   原以为陈某珍会金盆洗手,没想到半年多后,她又干起了“老本行”。2021年2月,陈某珍在公交车上与郑标相识,当天即约定共同居住生活。5月至7月,陈某珍利用其外出之际,两次用钥匙打开衣柜,盗走现金60000元。10月,陈某珍被郑标扭送归案。

   来源:掌上梅州 通讯员:梅江区人民法院 丘炜佳


一时嘴馋,梅州4男女结伴偷桃!贪便宜换来拘留!

如今,正值鹰嘴桃大量上市季节,梅县区4名男女为了尝口鲜,结伴先后两次到果园上演“偷桃记”,结果换来治安拘留的处罚。近日,梅县区警方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经过缜密调查,抓获4名盗窃鹰嘴桃违法嫌疑人,依法查处一起盗窃案。

求职时擦亮眼睛切莫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今年7月15日,梅县区雁洋镇阴那村某桃园的管理人员到雁洋派出所报警,称桃园内鹰嘴桃被盗。接到报警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调查,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和调阅案件现场监控视频,发现一辆小轿车有作案嫌疑。

求职时擦亮眼睛切莫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正当民警在紧锣密鼓调查走访时,7月21日,再次接到桃园管理人员的报警,称桃园再次失窃。经对两次案件现场监控视频对比,发现是同一伙人所为。7月21日,民警在梅县区丙村镇一废品收购店内将该车车主曾某城(男,46岁)抓获,迫于公安机关严打压力,张某彬(男,40岁)、张某伟(男,38岁)、谢某萍(女,30岁)等3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民警扣押了被盗的部分鹰嘴桃和作案工具旅行袋2个、背包1个。

求职时擦亮眼睛切莫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求职时擦亮眼睛切莫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经查,7月10日傍晚6时左右,曾某城驾驶其本人的小轿车载上张某彬、张某伟两兄弟到阴那村的桃园后面的山道,徒手将桃园防护网拉开一个窟窿后,爬进桃园偷摘鹰嘴桃。期间,曾某城偷了6斤左右桃子;张某伟和张某彬两兄弟各偷了10多斤桃子。随后将偷摘来的桃子拿回家后与家人分食。7月20日傍晚,张某伟等人再次相约,并载上朋友谢某萍到桃园偷桃子。

求职时擦亮眼睛切莫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曾某城、张某彬等4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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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3 14:45:57 | 只看该作者
梅州一茶企种茶视频被“恶评”引纠纷,法官耐心释法化解矛盾


掌上梅州讯 五华“茶企”在某短视频APP账号上发布种茶小视频,岂料竟有网友在评论区发表“这样子的茶怕有毒吗,打了那么多农药和除草剂,对人体会有害”的评论,后“茶企”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短视频平台通知该用户删除不实评论,停止侵害。近日,五华法院安流法庭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涉农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


“茶农”刘某成立了一家小微企业,致力于推广当地茶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宣传企业文化和茶叶产品,刘某在某短视频APP上注册账号并发布种茶、制茶小视频,经过用心经营,其短视频账号在本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2年5月7日,刘某发布了一则种茶视频(浏览量近一千),后一网友在评论区发表了“这样子的茶怕有毒吗,打了那么多农药和除草剂,对人体会有害”等评论。刘某发现后认为该言论不实并容易导致公众对其企业产生误解,降低企业的社会评价,造成企业的名誉受损及经济损失,便留言邀请该网友到企业茶园参观,同时要求其删除评论并道歉,但该网友未再发表言论亦未删除之前的评论。


因无法与该网友取得联系,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短视频运营公司,并向法院请求查询该网友的APP注册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以便追加该网友为本案被告。后该运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该网友的手机号码,但其注册账号并非实名注册。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及时与该网友取得联系,而该网友承认其在该视频评论区留言,但认为该社交平台具有娱乐性且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所以其实施的留言行为并没有对该“茶企”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法官则语重心长地解释到,小微企业能够带动一方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率,但存在经营范围小、发展不易等困难,该“茶企”的视频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播放量,而其评论在客观上造成了“茶企”的名誉损失、社会评价下降等影响。


经法官反复释明并援引《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后,该网友意识到其不当言论对该“茶企”造成的不利影响,遂主动与刘某联系并表示歉意。后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本案实现了案结事。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并不要求观点和意见一定正确,但要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为边界。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公众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要谨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自觉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共建文明网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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