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茶企种茶视频被“恶评”引纠纷,法官耐心释法化解矛盾
掌上梅州讯 五华“茶企”在某短视频APP账号上发布种茶小视频,岂料竟有网友在评论区发表“这样子的茶怕有毒吗,打了那么多农药和除草剂,对人体会有害”的评论,后“茶企”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短视频平台通知该用户删除不实评论,停止侵害。近日,五华法院安流法庭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涉农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
“茶农”刘某成立了一家小微企业,致力于推广当地茶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宣传企业文化和茶叶产品,刘某在某短视频APP上注册账号并发布种茶、制茶小视频,经过用心经营,其短视频账号在本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2年5月7日,刘某发布了一则种茶视频(浏览量近一千),后一网友在评论区发表了“这样子的茶怕有毒吗,打了那么多农药和除草剂,对人体会有害”等评论。刘某发现后认为该言论不实并容易导致公众对其企业产生误解,降低企业的社会评价,造成企业的名誉受损及经济损失,便留言邀请该网友到企业茶园参观,同时要求其删除评论并道歉,但该网友未再发表言论亦未删除之前的评论。
因无法与该网友取得联系,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短视频运营公司,并向法院请求查询该网友的APP注册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以便追加该网友为本案被告。后该运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该网友的手机号码,但其注册账号并非实名注册。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及时与该网友取得联系,而该网友承认其在该视频评论区留言,但认为该社交平台具有娱乐性且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所以其实施的留言行为并没有对该“茶企”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法官则语重心长地解释到,小微企业能够带动一方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率,但存在经营范围小、发展不易等困难,该“茶企”的视频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播放量,而其评论在客观上造成了“茶企”的名誉损失、社会评价下降等影响。
经法官反复释明并援引《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后,该网友意识到其不当言论对该“茶企”造成的不利影响,遂主动与刘某联系并表示歉意。后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本案实现了案结事。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并不要求观点和意见一定正确,但要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为边界。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公众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要谨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自觉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共建文明网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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