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发布一批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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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4 19:3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4-4 19:34 编辑

野外违规用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梅州市发布一批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

梅州新闻联播

    近日,市林业局发布一批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为鉴,自觉遵守野外火源管控有关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案例1】

   丰顺县汤坑镇2022年3月2日晚接报,在上村村出现不明火情。接报后,汤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前往处理。

   经过汤坑镇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火情发生约半小时后得到处理。因发现及时、处理迅速,所幸未引发大火。

   经查,该事件是汤坑镇上村村一村民贪图方便,在事发地烧杂引起的。当事人徐某某无视丰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违规野外用火。汤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给予徐某某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村民为自己的违规用火行为深感懊悔,并保证不会再犯。

   【案例2】

   2022年3月9日13时20分,丰顺县建桥镇接到村民报警,在射山背附近发现火情。接报后,建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组织护林员、镇村干部前往火场扑救,镇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15时许,明火被全线扑灭。之后,安排镇护林员以及相关镇村干部留守火场看守,以防复燃。此次火情组织到位、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周边无重要设施受损。

   经查,该事件是租住在建桥镇的外来人员黄某某安全用火意识淡薄,在野外乱丢烟头所致。当事人黄某某无视丰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违规野外用火。公安派出所对当事人处以10日拘留并承担相关扑火费用。

   【案例3】

   刘某某在梅州市平远县石正镇东台村船底窝进行高压线焊接机割铁塔作业时,火花不慎引燃周边树木的枯枝落叶。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平远县林业局对刘某某作出警告并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凌某某在梅州市平远县石正镇马山村西坑里使用打火机焚烧杂草,不慎引发周边田基草。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平远县林业局对凌某某作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近日,梅县区城东镇一男子因上山祭祖时违规用火,不慎引发山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3月9日13时许,48岁男子吴某到城东镇竹洋村的一山头祭祖时,见旁边有一块水泥空地,心存侥幸在周围点燃鞭炮。不料鞭炮弹向周围的草丛,不一会儿便引燃了干草。

   吴某:“烧鞭炮,鞭炮一弹到那儿(干草),我没及时发觉,回过头发现后一时找不到树枝来扑灭,就错过了时机。”随后吴某虽然用树枝进行灭火,但为时已晚,火势很快向四周蔓延,他赶忙拨打消防电话和报警电话。14时许,梅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在民警、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的奋力扑救下,山火得以扑灭。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吴某:“防火意识薄弱,又心存侥幸、无知,带着香烛纸宝上了山。以后绝对不带明火上山祭祖了,带鲜花之类的,反正火源就不能带上山。”

   目前,嫌疑人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民警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时刻树牢防火意识,消除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禁令,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清明节临近,提倡大家文明祭祖,表达对逝者的追思。

   【案例6】

   李某某于2022年2月26日14时在梅县区石坑镇马径村“马牙水口”山场下面小河用自制鱼雷炸鱼的过程中,鱼雷残留的带火星的物体射在山场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5.05亩(均为疏林地)。

   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违反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关于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7】

   2月28日下午16时许,梅江区西阳镇护林员在巡查中发现嶂下村吊简坑有人在林区烧杂草,存在极大森林火灾隐患,立即通知扑火队前往处置,及时扑灭明火。

   经调查,西阳镇嶂下村村民张某某擅自在其耕地上焚烧杂草,不慎引燃周边芒草。目前,张某某因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依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春耕时节临近,气温回升较快,风向复杂多变,极易因野外用火而引发森林火灾。这不但会给森林资源和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更会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西阳镇将加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的森林防火巡查监管,并对私自野外用火、非法用火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案例8】

   大埔县湖寮镇双髻山村村民何某某,于2022年1月2日在双髻山牛西坪违规野外用火。镇、村干部、护林员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肇事者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再犯同类错误,请镇政府、村委予以原谅。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对何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何某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写下保证书。

   【案例9】

   2022年3月15日下午17时许,邓某某在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黄塘子”耕田时烧田草引起大量浓烟,经护林员巡查发现并到现场及时用田水将明火扑灭。根据《大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文件》第4号文件,桃源镇派出所民警将邓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对邓某某作出罚款500元处罚。邓某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写下检讨书。

   【案例10】

   2022年3月2日,兴宁市刁坊镇新坪塘村发生一宗森林火灾,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山火起火原因是刘某某于2022年3月2日13时50分左右在该镇新坪塘村新塘的荒田上点燃杂草不慎引起,经鉴定该山火过火面积155.1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8.03亩,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3月4日刘某某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11】

   2022年3月10日,兴宁市径南镇坪埔村发生一宗森林火灾,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山火起火原因是周某某于2022年3月10日10时30分左右在该镇坪铺村河塘荒田上烧废弃水泥袋不慎引起,经鉴定该山火过火面积274.0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62.02亩,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3月11日周某某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例12】

   2022年3月12日,兴宁市坭陂镇汤一村发生一宗森林火灾,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山火起火原因是李某某于当天15时左右上山扫墓时烧纸不慎引起,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3月12日李某某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例13】

   丁某某、任某某、刘某等3人在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吉水村“双肚里”山上干活时抽烟,丁某某随手将未掐灭的烟头丢弃在地上,引燃了周边的杂草。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迅速组织扑火队伍及时进行扑灭。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安流派出所民警将丁某某等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对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对任某某、刘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丁某某等三人表示接受处罚,诚恳悔过并写下保证书。

   【案例14】

   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林业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福江村村民李某某在福江村一山地扫墓祭祀焚烧香烛纸钱,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安流镇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了李某某的违规用火行为,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李某某表示接受处罚,诚恳悔过并写下保证书。

   市林业局提醒广大市民在林区活动要做到野外用火“十不准”:

   一、不准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

   二、不准在林区烧山取暖,烘烤食物和烧饭;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和乱丢烟头;

   四、不准在林区烧香,烧纸,放鞭炮;

   五、不准在林区熏鼠洞、蛇洞、兽洞;

   六、不准在山边烧地坎,田埂;

   七、不准在山内玩火;

   八、不准放野火垦荒,烧牧场,柴场;

   九、不准在夜间用火把照明赶山路;

   十、不准在山边林内烧木炭,烧灰积肥。

   通讯员 / 韩华华

   图文编辑 / 刘晓芳 审核 / 刘英梅、刘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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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5 22:04: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4-5 22:10 编辑

清明扫墓祭祀要小心

   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报道 清明时节扫墓祭祀,但因祭祀烧纸时不谨慎引起的山林失火事件屡见不鲜,造成失火、放火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新快报记者从广东兴宁法院了解到有关案例。

   2021年4月4日8时许,李某森及其妻子在其位于兴宁市永和镇某村的家中进行祭祀,祭祀仪式结束后,李某森将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放进大铁锅里进行焚烧。

   9时20分许,李某森将燃烧后的祭祀用品灰烬用红色塑料袋装好后,骑摩托车去到屋后面的山脚,按照民间风俗上山将红色塑料袋扔到自家种植的竹枝上挂着后离开。因塑料袋里的灰烬未完全燃烧,煨火后引燃竹林进而引发森林火灾。

   10时许,村干部发现火灾后报警。经扑救,山火于15时30分许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超过12公顷,共造成财产损失10万多元。当天晚上,李某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森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森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森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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