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给他人诈骗用,被受害者起诉! 钱能追回吗?法官这样说
诈骗分子利用他人银行卡诈骗,受害者起诉银行卡所有人要求返还被诈骗款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期,平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未予支持原告诉求。
据了解, 2020年5月下旬,余某(因提供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被判刑)在深圳市宝安区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交给林某,林某又将该卡邮寄给叶某,叶某将该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同年7月9日,受害人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与“客服”人员沟通,“客服”人员以充值购买USDT币为由,让张某将钱充值到余某的这张银行卡账户内,张某分两次向上述账号转账共70000元。
近日,受害人张某将余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平远法院,要求余某返还其转账款70000元及利息。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于2020年7月9日向被告余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70000元,而从2020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余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已于2020年5月交付给他人使用,其本人未实际使用该银行卡。另原告张某在庭审中主张被告余某与网络平台“客服”人员为合伙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张某诉请被告余某返还70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另从2020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书来看,原告张某按照他人指示向被告余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涉及他人经济犯罪,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收到裁定书后原告张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原告张某虽然因转账行为遭受利益损失,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余某是诈骗平台客服人员的合伙人,且上述刑事案卷显示余某并没有因上诉人的转账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不当得利,案件情况已涉及他人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梅州日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曾冬梅 编辑:罗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