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离婚不离家 公婆诉求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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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21:23: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11-23 08:44 编辑

离婚后前儿媳不肯搬走还常常晚归,公婆诉诸公堂

    同住屋檐下,本应是温馨和睦的一家人,但广东一对年迈夫妇却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房屋。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儿子儿媳离婚后,前儿媳仍住在前公公婆婆的房子里,且因其经常三更半夜回来,影响詹伯夫妇的生活作息。双方矛盾越演越烈,詹伯夫妇甚至多次报警,但均未能妥协解决,遂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

    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詹伯夫妇管理、使用;詹伯夫妇应补偿儿子和前儿媳每人97387.5元房屋款。

     案情回顾

   父母子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分割房屋

   詹伯夫妇育有一子阿华,阿华与阿红于2003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20年8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4年,在未分家的情况下,詹伯在位于广东省华城镇的自留地(上世纪20年代土地下放时分给詹伯的)建造房屋,未办理建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但镇政府对詹伯进行了罚款处理。

   共同建好房屋后,2015年初一家人开始居住于华城镇。在阿华、阿红离婚的时候,双方同意离婚,但阿红坚决要求继续在原房屋居住。考虑到阿华和阿红的请求及共同建造房屋的事实,于是双方调解离婚。

   离婚后,阿红搬回涉案房屋居住,但阿红经常三更半夜回来,影响詹伯夫妇的生活作息。且在同一房屋下,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詹伯夫妇多次报警处理,但均未能妥协解决。故诉至法院分割涉案房屋。

   庭审现场

   涉案房屋是否家庭共同财产

   詹伯夫妇表示阿华、阿红在建房的时候出资很少甚至没有出资,认为阿华、阿红作为一份,詹伯夫妇二人作为两份,才符合建造房屋的出资情况。另外詹伯夫妇建房时向女儿阿兰借款135500元,应先扣除借款后再进行分割。

   詹伯夫妇申请法院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涉案房产评估价格为389500元。

   审理结果

   房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共同共有

   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家庭共同财产,是否要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清楚,房产归谁管理、使用,以及如何补偿。

   詹伯夫妇坚持认为是自己出资建造的,并提供了罚款证明,但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无法证明涉案房产是其独立财产,且在2014年建设房屋的时候四人是未分家的。庭审中詹伯夫妇承认阿华、阿红在建房时出资很少,表示阿华、阿红是参与出资建设房屋。建设房屋,可以是出资,也可以是出力,至于出了多少,在大家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未分家共同参与建设房屋的人应对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

   前儿媳阿红不同意分割财产,并表示要继续居住。但离婚不离家,并不利于化解家庭矛盾。阿华与阿红离婚后,阿红搬回涉案房屋居住,因阿红经常三更半夜回来,影响詹伯夫妇的生活作息,有视频为证。且在同一房屋下,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这样再继续共处一屋,不利于生产生活,不利于安定团结。因此,将涉案房产分割清楚,双方分开居住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

   由于建房所用的土地是上世纪80年代下放给詹伯夫妇的集体土地,而并非阿华、阿红婚后购买所得。阿华、阿红是2003年结婚,2014年建房的,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共同建造的房屋部分。詹伯夫妇要求涉案房产归其管理、使用,阿华亦表示同意。涉案房产应优先给詹伯夫妇管理、使用。

   根据五华法院查明的情况,该房产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共同共有,若要进行分割,应由有份额的四人平分。在无法确定价格的情况下,应对房屋造价进行评估。经鉴定,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为389550元。因此涉案房产归阿勇、阿娣管理、使用的情况下,其应补偿阿华、阿红每人97387.5元。

   说明: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李梓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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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3 09:10: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11-23 09: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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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昔日情侣因钱财对簿公堂,房子、车归谁?

     来源:掌上梅州

      肖先生和刘女士原是情侣,分手后两人因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对簿公堂,平远法院审理后判决受赠方刘女士返还赠与方肖先生购房款15万元,以及返还肖先生名下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

   肖先生与刘女士在201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19年2月开始共同居住在肖先生位于梅江区的家中,同居期间生活费用由肖先生负担。两人同居期间,肖先生为刘女士购买了一只黄金手镯和一辆两轮摩托车,摩托车登记在肖先生名下。2019年11月,刘女士与案外人徐先生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价格为283000元的房产。签订合同当日,肖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杨小姐账户转账150000元用于支付上述房产价款。后来,两人分手了。双方分手后,肖先生将刘女士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150000元购房款,以及一辆摩托车、一只黄金手镯。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先生、被告刘女士共同确认其双方曾为恋人关系并同居一年多时间,目前已分开且双方均无继续共同生活意愿。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达情意实属人之常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为被告购买的黄金手镯系以结婚为目的,应视为原告在恋爱期间好意施惠的赠予行为,原告主张要求返还手镯法院不予支持。

   因二轮摩托车登记在原告名下,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摩托车系原告赠予给其使用,被告占用该摩托车没有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

   原告出资用于购买房产的150000元,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购买房产系用于日后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可见原告将大额财产15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购买的房产价款是基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目的,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原、被告的恋爱关系在诉前已经终止,且双方均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故被告获取原告的150000元已经丧失法律依据,被告继续占有取自于原告的15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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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3 09:18: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11-23 09: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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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辆车,昔日情侣对簿公堂,要得回来吗?
      热恋中的男女,往往都会相互馈赠一些财物,以表示交往的诚意和爱慕之情。江苏扬州市民陶女士就曾收到过男友赠送的大礼——一辆小轿车。而前不久,两人因故分手。让陶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前男友竟然跟她索要赠与的那辆轿车。



      “这个车是他送给我的,现在他却说是彩礼,要求我退给他,我觉得这个太不合理了。”陶女士介绍称,她和前男友季先生都曾离异,201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两个月之后,两人选择同居。当时,陶女士和女儿在扬州租房居住,季先生就直接搬了进来。季先生离婚以后孩子几乎所有的费用都由他出,所以陶女士尽量都不用他的钱,包括租房子等共同生活所有的费用几乎全由她负担。


       2019年11月,季先生花了12万买了一辆车在自己名下,买车时陶女士也支持了一万元。此后,这辆车两人共同使用。2020年9月的一天,季先生和前妻因儿子的抚养费产生矛盾,双方在一起协商。随后,陶女士也赶到现场。这时,季先生的前妻向她宣战,拿出微信说他们夫妻感情依旧存在,季先生七夕节给她发红包,这让陶女士很愤怒,觉得他在欺骗自己的感情。


        对于和前妻旧情复燃一事,季先生极力否认。为了表达诚意,9月4日,他将轿车过户到陶女士名下,想表达自己想跟陶女士在一起过日子的决心。不过,过完车之后,双方情感的裂缝并没有修复,很快就分居两处。随后,季先生找上门来,索要轿车。更让陶女士气愤的是,季先生的前妻也打电话跟她要车,态度十分恶劣。陶女士认为,这辆车再怎么说跟季先生前妻没有任何关系,她听到电话就挂掉了,而对方就发短信来辱骂自己。没过多久,陶女士收到季先生送达的一纸诉状,表示轿车是送给她的彩礼,要求依法返还。对于这个理由,陶女士难以接受。“这绝对不是彩礼,因为买车的时候就没有提过彩礼这两个字,是我们分手以后他才把彩礼这个词拿出来说的。”


       如果车辆是季先生心甘情愿,没有任何条件过户给陶女士的,这就是一件普通礼物。而如果是彩礼,那就是奔着结婚去的,这样一来性质就完全变了。事实究竟如何?对此,季先生表示:“买这个车子当时是作为彩礼给我们俩的。然后她下面回的意思就是说,她也是冲着结婚去的。”季先生表示,自己跟前妻接触纯粹是商量儿子的抚养费,不存在感情纠葛。为了打消陶女士的疑虑,他确实把轿车过户给对方。但他认为这辆车在当初购买以及过户之后,都是作为彩礼的名义。后来是陶女士提出分手,让他很不解。季先生强调,他和陶女士相处期间,双方都有情感和物质的付出,这笔账难以算清。但是,轿车是作为彩礼给陶女士的,她应当返还。陶女士不想还车,那自己就要走法律程序。至于说他前妻辱骂陶女士,季先生强调,跟他没关系,陶女士可依法维权。


      男女相处期间,有了大额的财物往来,一旦分手,男方以“彩礼”为名向女方索要追回。类似的纠纷并非个案。赠与和彩礼,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律师表示,根据法律定义,彩礼是一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和条件赠与女方的财物,它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根表示,第一种,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第二种就是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就是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婚后生活困难,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那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表示,本案中季先生需举证当初过户车辆时,对女方明确表达了属于彩礼。如果事实清楚,女方应当退还车辆。而如果证据不足,轿车只能算作一般性的赠与。王云根律师说:“有可能他会认定为简单的一种赠与行为,另外这种案件夹杂着个人的感情在里面,法院或者审判法官会根据特殊情况来综合评判,最终认定是否应当返还。”男女交往,有了财物赠与,分手后该不该退还?对此,市民们各有看法。有人认为收回赠予没有道理,有人却认为车和小额赠送不同,作为贵重大件应该退回。专家表示,男女交往应以诚相待,赠与财物时最好明确财物的性质和自己的动机。如果牵扯到大额财物,一定要慎重。


       物质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但两情相悦、坦诚布公才是爱情和婚姻的基石。如果男方少一点“送的越多越贵重,就能俘获芳心”,女方少一点“男人越大方,就越爱自己”的观念,那么就可能避免礼物变彩礼的纠纷。来源:扬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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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3 09:21: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11-23 09:24 编辑

情侣凑钱买房后分手,房子归谁?

儿媳离婚不离家


       台海网9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同法/文 陶小莫/漫画)热恋中的情侣互送礼物无可厚非,但是对赠送房产这种贵重的物品一定要谨慎。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昔日情侣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提醒恋爱期的情侣,共同出资购买共有物一定要保留好出资证明,以防万一。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恋人闹上法庭的案件不少,其中有因为房产的,也有因为情侣之间借款的。由于很多情侣恋爱期间碍于面子,一般未留存证据,这类纠纷产生后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象。


1 员工购房有优惠 热恋情侣凑钱在厦买房


  雷先生与小悦(化名)是校园情侣。毕业后来厦工作的雷先生收入大幅提升,就要求在异地一房产公司上班的小悦来厦就业,并承诺由其承担两人所有开销。小悦于是调动到厦门分公司工作。两人同居期间,雷先生将生活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形式转账给小悦。


  2015年,小悦的公司出台了员工购房优惠政策,双方于是共同出资购房。


  后来双方因生活琐碎矛盾日增,于2016年分手。分手后,雷先生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共同购买的房屋按揭贷款由小悦一人偿还。


  分手一年后,雷先生结婚成家。雷先生认为,双方已不再适合继续共有房屋。为尽快将房屋出售分割,2019年双方就房屋各自占比多次协商后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并登记共有比例为:雷先生占15%,小悦占85%。


  此后,雷先生多次联系小悦,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房屋分割问题,但小悦一直拒绝配合。


2 感情破裂分手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分房


  为此,雷先生将小悦告上法庭。他起诉说,同意将房屋分割给小悦,但小悦要支付补偿款。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即雷先生出资41.38%、小悦出资58.62%,由小悦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368454元。


  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雷先生说,他共支付购房首付款187719元、按揭款46165.52元,共计233884.52元。除了向开发商POS机刷卡的记录,还有多次向小悦转账的记录。


  小悦答辩称,她同意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但应按《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共有比例分割。小悦还说,除了雷先生在开发商处刷卡的3笔款项和2万公积金提款外,其余转款均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而非购房款。


3 房屋被判归女方 但需付23万补偿款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经查,雷先生支付购房款合计15万余元,他虽主张其余购房款系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小悦,并提交相关转账截图,但转款时间跨度大,且基于两人当时的特殊关系,因此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该款项就是购房款,不予采信。雷先生实际支付购房款15万余元,小悦支付购房款9万多元及案涉房屋的按揭部分,基本与双方在不动产权证书上确定的比例相吻合,雷先生也自认该比例是其与小悦多次磋商后确定的。因此,依法认定双方出资比例为:雷先生15%,小悦85%。


  经评估,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53万余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小悦所有,雷先生须配合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契税费用由雷先生负担15%、小悦负担85%;小悦应支付雷先生上述房屋的分割补偿款23万余元。


法官提醒


热恋情侣谨慎考虑共同置业


  法官说,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引起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不仅要查明各方的出资情形,也要将购房款与共同居住产生的生活费区别开。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实际出资比例远远高于产权证上双方约定的份额比例,并提交两人在同居期间的大量微信、支付宝转账,但鉴于两人当时的特殊关系,结合原告转款时间与购买房屋时间出入,转款金额零散等细节,承办人将这些转款与购房款区分开来,最后统计出各方实际出资比例与产权证上载明的共有比例基本一致,从而得出了一个合情合法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官还提醒处于热恋期的情侣们,在没有结婚打算之前,一定要谨慎考虑共同置业事宜,若确实决定要购房,最好同时拟好购房出资协议,留好出资证明。


律师说法


1问


情侣买房,分手后房产咋分?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合伙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应当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


2问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隐患?


  林敏辉:首先要写明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双方出资不同,应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写清各自所占份额。


  其次是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越细越好。明确违约责任、出资比例、产权归属、贷款由谁偿还、如何分割等,中途撤资等细节也要约定明晰。


  第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独自归还,应在书面协议中写清银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资,以及将来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而由双方共同偿还,需有更详细的约定。


  另外,还要注意“隐形共有权人”。一套房产可登记多个产权人,如其中一人已婚,那这人的伴侣作为“隐形共有权人”也对所买房享有权利。合伙买房双方要保证没有漏掉隐形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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