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余年被解雇 追讨补偿金竟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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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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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18:17: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11-7 19:03 编辑

工作十余年被解雇 追讨补偿金竟无果

工作十余年被解雇

    都说“没有困难的工作,只有勇敢的打工人”,但再勇敢的打工人也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要让辛苦的工作化为泡沫。五华一男子将自己工作12余载的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五华法院认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男子认为工厂系恶意辞退 诉至法庭要求取得经济补偿

  2008年初,阿兵在他人的介绍下,进入五华县某石板厂从事开机取料工作。石板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约定最低工资,阿兵的工资取决于其出工时间。阿兵表示,自己已在石板厂工作了12年半,在工作期间,工厂从未与其签订过任何合同,从未按时按额发放过工资,也从未缴纳过社保,工厂方面没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21日,阿兵向工厂借支了2000元工资用作家庭生活费用。同年8月15日,阿兵因家里缺钱,又向工厂提出支借工资,工厂方面以“没有钱,等石头卖完了才有钱”为由拒绝了阿兵。阿兵认为工厂的石料是卖不完的,工厂以卖石头为借口只是以此告诫他以后不要再开口提钱的事。而在此之前,阿兵与工厂方面曾因工作事宜发生过争执,阿兵认为这是工厂拒绝向其支付生活费的导火索。2020年8月15日,阿兵被工厂辞退。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阿兵认为这是工厂采用恶性手段解除两者之间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后因阿兵与石板厂经营者发生纠纷,阿兵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122856元,并结算所拖欠工资18000元。同年10月16日,仲裁机构以阿兵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阿兵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2020年10月26日,阿兵又起诉至法院,请求石板厂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122856元,加付经济补偿金50%计为30714元。

  庭审现场 石板厂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阿兵认为基于与石板厂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石板厂无故辞退员工,应依法对其进行赔偿。

  石板厂方面则提出异议,认为工厂与阿兵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厂方面未制订适用于劳动者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阿兵在工作时没有受到工厂在考勤、纪律等方面的劳动管理。因此,石板厂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阿兵与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阿兵才能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阿兵与石板厂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阿兵从事的开机取料工作也确是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在阿兵是否受石板厂的劳动管理即双方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这一点上则存在争议。

  为证实自己与石板厂之间确存在劳动关系,阿兵提交了一份2020年8月的考勤表,但该表未显示年份,工作人员的出工天数也不固定,石板厂方面认为这是计工表而非考勤表。而根据阿兵提交的工资结算表显示,阿兵每月工作时间不固定,石板厂支付工资不定额、无固定周期,双方亦未约定最低工资标准。且阿兵也确认工厂方面未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自己可向工厂预支工资,请假只需和老板说一下即可,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劳动纪律管理,其在工作时间内无需受到石板厂的约束。

  因此,阿兵与石板厂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人身从属性特征,故难以认定阿兵、石板厂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令阿兵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尤其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是劳动者争取自身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重要的维权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

  因此,劳动者自身要强化法律意识,在入职新单位时,应当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其次,劳动者还应提升维权能力,增强证据意识,在履职过程中注意保存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项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利于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劳动关系当事人在产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

  【来源:五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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