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大坪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案
2021年2月22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的检测人员对兴宁市大坪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现场进行执法抽样。现场对1个汽油产品进行抽样,名称为车用汽油,型号:95号(VI)。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定,辛烷值RON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3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出具了书面不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为2713.70升,购进单价为4.275元/升,合计购进货款为11600元,销售单价为6.18元/升,合计销售货款为16770.67元,违法所得为5170.67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没4709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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