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单次收取租金不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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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8 19:30: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5-9 14:53 编辑

六部门: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去年以来,一些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 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长收短付”的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上海市消保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上海市消保委共受理长租公寓相关投诉3000余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意见》,就是要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除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之外,《意见》还明确其他六方面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三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四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五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发挥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元调解机制,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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