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跟同事发生争执,被同事刺死,这算不算工伤?东莞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某假日酒店厨房工严某在厨房与同事发生争执后被刺死,东莞市社保局(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严某的死亡为工伤。对此,该酒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认为东莞社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该决定。
为此,严某家属严某海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认定工伤决定书》。此案经过东莞市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审理程序,最终,法院认定上述不符合工伤认定。
因小事引发纠纷一员工被刺死
市政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事情要回溯到2015年。郭某和严某均是东莞某假日酒店的厨房员工。2015年8月28日18时许,严某在酒店水疗中心厨房前台内扫地,郭某走进厨房前台,严某将垃圾倒入郭某旁边的垃圾桶内,待严某转过身,郭某便将垃圾桶踢开并开始在工作台边干活。
严某见垃圾桶被郭某踢至其座椅旁边,当即奋力将垃圾桶踢回原处即郭某所站位置,二人发生口角。随后,严某、郭某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拿起工作台上的尖刀,刺向严某,致严某左胸等部位受伤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9月9日,该酒店向东莞社保局就严某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9月12日,东莞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严某的死亡为工伤。2017年7月11日,东莞社保局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撤回前述认定书。2017年7月31日,东莞社保局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此,该酒店不服上述决定,于2017年8月24日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接收材料后,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因情况复杂,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2017年11月14日,东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东莞社保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上述决定。
家属起诉东莞市政府
法院:死亡与工作无直接关联
严某的家属严某海不服,遂于2017年12月12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莞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时,东莞中院认为,本案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与行政复议纠纷。对于严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案涉事故伤害,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严某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事发当天,严某扫地乃至后来将垃圾桶奋力踢回至郭某所站位置,郭某均未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导致严某受到伤害的是其随后持藤椅砸向郭某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郭某显然超出了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已完全脱离工作状态,那么严某在其持藤椅砸向郭某引发的冲突过程中被刺身亡,当然也就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
据此,东莞社保局将严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东莞市政府经复议予以撤销,同时责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妥。为此,东莞中院驳回原告严某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社保局称因工作问题引发死亡
一审之后,严某海不服,向广东省高院上诉称,严某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垃圾桶摆放问题”这一工作问题与郭某起争执,继而争吵、打架。
二审时,广东省高院认为,严某在其持藤椅砸向郭某引发的冲突过程中被刺身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
2020年5月20日,广东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法驳回家属再审申请
一审、二审败诉之后,严某海依然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严某的死亡是因工作过程中与郭某发生争执打斗所致,与其作为厨房员工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东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严某海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
综上所述,严某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严某海的再审申请。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