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2-6 18:11 编辑
天降大狗,广东女子被砸瘫!整栋楼被告,法院判了
广州一女子路过某工业区建筑物时,被天降大狗砸伤。在犬只的实际管理人不明的情况下,谁该负责?5日上午,广州白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需连带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宣判现场
2018年4月15日,女子张某香途经一工业区,忽然间一只大狗“从天而降”,一阵巨大的冲击力袭来,她直接被砸倒在地。经司法鉴定,张某香头颈部受伤,为一级伤残。事发后,因狗主人暂不明晰,张某香及其家人便将该建筑物的房东和所有使用者均告上了法庭。据悉,被告的主体超过10个。
视频拍下的张云被砸瞬间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香受害是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依据现有证据,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却无法确定。为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案涉建筑物出租人蔡某彰、天台区域实际使用人广州煌某公司均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发时,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法院判定,蔡某彰和广州煌某公司应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117.38万元。
典型案例
小孩高空抛物家长担全责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为民法典施行后第一案。
事发时,原告庾婆婆在位于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先生楼下时,黄先生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婆婆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 报警后,庾婆婆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鉴定,庾婆婆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法官表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由于孩子未成年,法院确定由被告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宠物高空坠落砸坏车辆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正好处于该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到达现场后,彭某涛立即报警处理。经查,坠楼小狗是由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珠海香洲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月9日,法院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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