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被告雇主主动向原告雇员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情回放
雇工干活受伤致残状告雇主
家住信宜市某镇的阿仙(女)被某电器公司雇请,在冲床车间工作。2018年5月某日上午,阿仙在工作时被铁料压断双脚,后被送到信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阿仙的伤情构成“新残标”一项九级和一项十级伤残。某电器公司在阿仙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28692.7元和护理费6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之后,阿仙及其家人与某电器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一纸诉状将某电器公司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共229014.76元。
●法院判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阿仙作为雇员受雇于某电器公司,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某电器公司应当对其赔偿责任。经核实,阿仙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229014.76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赔付190822.06元(229014.76元-28692.7元-6000元)给原告阿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分析
雇主与雇员之间是特定法律关系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电器公司雇佣原告阿仙,双方之间已形成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原告阿仙在为被告某电器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合理的。(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