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度的工作让很多劳动者在正常上班时间都很累,但是因为工作关系常常在下班时间也被要求加班。“十一”长假,单位如果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劳动者能否拒绝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但是,以下情形,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费,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这么维权:
一是行政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索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