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7-31 20:58 编辑
广东反家暴法办法拟明确:
家暴受害者遇人身威胁 目击者有义务报案
家暴行为在身边发生,或不能再袖手旁观。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除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暴行为有权劝阻外,还明确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威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据了解,这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家暴行为旁观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首将目睹家暴未成年人
定义为家暴受害者
继一审、二审后,草案继续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调整,除了对家暴行为进行列举之外,还拟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同等进行保护,并将其定义为家庭暴力受害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广东地方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创新的规定,旨在更加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不遭受家暴伤害。这也是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定义为家暴受害者。
在完善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机制上,针对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家暴侵害、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等实际情况,草案新增了对学生、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的内容,拟要求学校、幼儿园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受害人要求查处
禁以维系家庭等理由劝阻
家庭暴力取证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草案对此进行制度探索,拟定家事调查制度,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涉及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法院委托的家事调查人员可以通过面谈、征询、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对于当前社会中依然存在的解决家暴不宜诉诸法律的认识,草案也明确,对于实施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以及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余嘉敏 骆骁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