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新规6月1日起施行
12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月30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获悉,新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版《办法》停止使用。
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据介绍,《办法》共四十三条,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与规范、许可与备案、安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在2014版《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明晰安全维护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如投影广告、车船等移动载体广告等,进行明确管理规范,避免“管理真空”问题。
《办法》建立部门责任明晰、市区街(镇)分工明确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明晰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形。与机构改革、“简政强区”等工作相衔接,细化市、区、街(镇)三级分工,除确需由市统一管理的情形,其余由属地的区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许可、监管等,街镇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招牌实施备案。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并对电子显示屏(LED)、投影等新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进行专门规范。
记者查阅《办法》了解到,有12种情形明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其中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等情形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此外,《办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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